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货物保险论文范文写作 海上货物保险中时效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货物保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9

海上货物保险中时效问题,这篇货物保险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货物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货物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养老保险论文有关保险的论文保险论文选题保险论文

摘 要:国际海上货物保险实务处理中所涉及到的时效,包括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向责任方的索赔时效,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时效等.三种时效的冲突,常常引起理赔纠纷.在笔者看来,时效冲突引起的理赔纠纷,一方面可归因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协议延长时效的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另一方面可归因于当事方对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的理解偏差.解决此问题,一方面应在立法层面积极推动,和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条款,明确责任义务,减少相关纠纷产生.

关键词:国际 海上货物 保险时效 代位求偿

一、国际海上货物保险中的时效

在国际海上货物保险理赔的过程中,经常要面对索赔时效的问题.其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向责任方(主要是承运人)的索赔时效,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时效,是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时效问题.在实务中,相关人员能否对其法律内涵准确理解,关系到理赔程序能否合理合法的顺利进行.

中国出口海外的国际贸易业务中,通常提单管辖权通常约定为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在CIF贸易术语下,货物保险由发货方安排,通常会选择中国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如人保财险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笔者将以此条款为例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单持有人因货损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为一年[1],这和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接受的《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基本一致.同时,在中国法下,被保险人(通常是作为收货方的提单持有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时效为2年.

根据其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这和传统上认为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效应和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賠的时效一致[3]观点,相互矛盾.此项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对于保险人就货物保险合同对承运人的诉讼时效,是按照传统传统观点进行进行起算点计算,还在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来计算,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4].终于,2014年12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明确了这一问题,将海上货物保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起算点,恢复到传统观点,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起算点从被保险人对承运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二、由于时效问题在理赔中引发的纠纷

在国际货运保险的理赔实务中,由于事故发生地在国外,距离遥远,有些事故发生地相对偏僻不便,无论是对于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面临着能否有效及时有效的报案,畅通的沟通,及时的检验、定损、修理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某些机械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在事故发生地或者收货地,无法进行有效修理,需要运往其它地方修理或者由厂商指派专门工程师维修,所需配件需要专门写作、运输等.往往当被保险人修理完毕,收集齐全相关 和其它索赔所需单证后,已经超过一年.虽然按照《海商法》及相关保险条款,索赔时效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但往往保险人会以其代位求偿权受损,拒绝赔付或者减少赔付金额.此时,作为海外收货方的被保险人往往陷入困境.

按照保险条款要求,被保险人需要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以保护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否则将面临着拒赔或者减少赔付金额的风险.而在实务中,海外被保险人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是十分困难的.在提单规定适用中国法,中国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的做法不被中国法律所认可,被保险人想中断时效,有两种方式:

1.依照提单约定,向提单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对于海外被保险人来说,远赴中国提起诉讼是十分不便的.一方面,海外收货人不熟悉中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甚至都不一定能及时寻找到适合的中国律师协助其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对于索赔金额不是特别巨大的案件,海外诉讼的较高费用,也往往让被保险人望而却步.除非保险人主动提出此项要求,并承诺负担相关法律费用,否则要求被保险人采取此种行为,既不经济也不合理.

2.在收货并发现货损后,在当地立刻对船舶进行扣押,在当地建立管辖权.此种方式,需要专业海事律师协助,各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同时也会面临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费用方面,也往往会超过万元美金.另外,在定损、货损货差原因调查等方面尚未得出结论的情况下,也难以对涉事船舶采取有效行动.况且,在目前集装箱运输环境下,往往在发现货损的时候,船舶早已离开港口,无法进行扣押.在实务中,要求被保险人采取这样的方式,同样既不经济也不实际的.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往往难以满足此项保单条款的要求,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将面临着合理索赔被拒绝或者被扣减的情况.根据笔者了解,有些海外收货方,因为理赔困难,已经明确要求中国国内出口商,不使用中国保险公司而使用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不说,这是我国国际货物保险行业的损失.

三、理赔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以上由于时效问题引发的纠纷,以笔者看,部分是由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的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的做法不一致造成的,部分是由于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偏差造成的.

国际海上运输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航运界的习惯做法,也被大多数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也有相关规定.而在我国,此种做法被法律所禁止.这在法律层面,给协调以上时效问题,造成了障碍.

而在对我国法律的理解层面,保险人往往凭借其有利的地位,有意或者无意将相关法律解释为对保险人有利的含义,而被保险人远在海外,对中国法律不熟悉,加之距离遥远费用昂贵,往往无力对抗这种“曲解”.具体来说,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第(一)款“等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此项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是存在争议的.

结论:关于货物保险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货物保险怎么*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超过了工伤保险时效,还可获得赔偿吗
主持人,你好:几年前,我单位有职工发生工伤,单位给负工伤的职工一个月600元补助待遇,没有定残。现在负伤职工要求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请问。

货物运输保险现状与分析
摘 要:保险行业发展快速,但货物运保险发展速度相对滞后。本文将对货物运输保险发展速度、水平、需求等进行分析,并对货运保险发展遭遇的难题进行探讨,。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摘 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物运输地位逐渐提高,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也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十分重要,但由。

海上石油专业船舶保险管理模式
摘要:本文从海上石油企业专业船舶概况及管理特点出发,结合船队管理风险分析,总结了石油企业专业船舶险管理模式和经验,为大型企业运用保险控制和转嫁风。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