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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罚配置论文范文写作 法定犯的责任要件和刑罚配置: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罚配置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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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5年,一起“大学生掏鸟窝案”成为了舆论的焦点.民众对于该案中的法院判决提出的质疑,体现出我国现行法定犯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根据责任主义原理,违法性认识应当成为法定犯的责任要件,并须创设类型化的判断标准对其进行合理限制.此外,我国《刑法》对于法定犯的刑罚配置存在问题,未来应当逐步轻缓化,以实现刑法的性、谦抑性和经济性.

[关键词]“掏鸟窝案”;法定犯;责任主义;违法性认识;刑罚轻缓化

2015年末,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了全国舆论的高度关注,并最终获选成为“201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围绕这起案件展开激烈讨论的,不仅有从事法律职业的专家学者,更多的还有网络社会当中的普通民众.这起“大学生掏鸟窝案”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缩影,集中反映了当前立法、司法等领域的一系列为人们所普遍关心的问题.同时,从刑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可为我们对于法定犯等理论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提供进路.

一、“掏鸟窝”判10年:对法定犯的讨论

2015年5月,河南省某高校学生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罚金1万元.2015年8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刊发题名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报道,使此案得到了全国舆论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媒体以及各界人士的热议.

在这场讨论中,许多法学专业人士都对于媒体和网民的意见表达提出了批评,认为本案“不冤”,且媒体有“标题党”之嫌.诚然,司法裁判的正常运转不应受到外界舆论的干预,一些专业的理论问题也并不能在网络讨论之中得到合理解决.但是,“真实世界的法律不是在整齐干净的法律概念中运转的,生活世界有自己的规律和规则,法律不可能以自身的力量来改变它,而最多只能借助生活世界的规律来规范它.”法律不是由“法律共同体”掌握的一件器物,对于法律问题的讨论不能全然脱离普罗大众的意见.一方面,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是根植于民众意志、经由一定的程序而形成的,并非是由法律专业人群内部制造出来的,而法律也是作用于所有人的,并非只对于“法律人”才产生效力.另一方面,很多情况下非专业人士的讨论有助于法制的健全以及法律本身的发展.对于一些热点案件中为舆论关注的问题所进行的实证研究,有助于立法以及司法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舆论对于这起“掏鸟窝案”所展开的讨论,同时也要从中发现理论问题的焦点所在.

民众对于本案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掏鸟窝”这样生活中十分平常的行为,为何会引起刑事处罚;第二,刑法上对于“掏鸟窝”这样的行为,为何规定了如此之高的刑罚,以至于一名大学生要在狱中度过10年.当然,如许多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本案的情节并非像此前媒体所报道的那样简单,为刑法所制裁的也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掏鸟窝行为”.我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及附表,猎捕隼科动物16只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从表面上看,法院的判决似乎并无失当之处,但是,民众的质疑并非“无理取闹”.首先,本案公开的法院文书的说理不甚明晰,对于几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事实的判决理由并不充分.其次,法律需要人们无条件地去奉行和遵守,并不意味着法律自身不容讨论和反思.面对民众主要关注的前述两个问题,我们应当对于我国法定犯制度的现状及不足进行思考.

舆论的喧哗,尤其反映了许多民众对于此类刑法规范的一种不安的心理状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职能的高度扩张,越来越多的法定犯出现在社会生活之中,也越来越多地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从与*道德的关系上作区分,“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或者说,“一般人容易认识到其危害性质的犯罪就是自然犯;一般人难以认识其危害性质的犯罪就是法定犯.”虽然难以在分则罪名中对于法定犯和自然犯进行彻底区分,但是法定犯具有几点明显的特征,需要我们对其仔细研究、慎重对待.第一,法定犯具有较为模糊的反道德性或反*性.人们通常根据自己对于道德的认识而决定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因此,对于法定犯的行为人自身而言,不易察觉到其行为的危害性.某些自然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行为,明显地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行为人能够以较为平常的心态感知到非法拘禁行为的危害性;还有某些自然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间谍行为,明显地违反了社会一般的道德情感,行为人也可以较容易地认识到间谍行为的危害性.但对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一般的行为人根据自有的道德情感,可能确实认识不到此类犯罪的危害性,那么法律的规定就不足以控制其行为的实施.第二,这种较为模糊的反道德性,自然也削弱了刑法的预防目的.一方面,虽然法定犯的相关条文与自然犯一样都是经由一定的立法程序而确定的,但是如果得不到民众普遍而自然的接受,那么其正当性就会大打折扣,如同“掏鸟窝案”一样受到民众的质疑,有损刑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如果民众意识不到此类规范的存在,那么其存在对于民众行为的实施就难以产生影响,因此也难以发挥一般预防的效力.第三,由于社会*道德本身具有易变性,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法定犯的范畴也是不断变化的.比如,“在社会*道德演变过程中,环境犯罪等法定犯越来越具有自然犯的色彩,这就是所谓法定犯等自然犯罪化.”第四,由于法定犯对于社会一般观念的认知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具备较为鲜明的专业性.因此无论是在犯罪侦查中还是在司法诉讼中,都需要专业知识以及专业人士的作用.尤其在对于一些关键证据的鉴定等方面,例如“掏鳥窝案”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取的隼科动物的照片所进行的鉴别,在司法实务当中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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