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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持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9

盗刷案件中银行和持卡人责任权利分析,此文是一篇持卡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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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9-182-03

摘 要 持卡人使用 刷卡取款或消费,给银行业务的发展带来机遇,也为消费者带来生活上的便利,但 盗刷案件却时有发生,极易引起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纠纷,本文通过分析 盗刷的现状和案件纠纷焦点和类型,进而厘清银行方和持卡人的责任权利,并提出从外部环境、银行和持卡人方多维度进行 盗刷的风险防范举措.

关键词 盗刷 银行 持卡人 责任权利

一、 盗刷案件现状

(一) 盗刷

近年来,我国 业务快速发展, 消费支付已成为个人使用较多的非 支付方式. 为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安全问题, 盗刷案件有频发的态势.所谓 盗刷,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用户的 信息和*,从而冒领持卡人账户中的存款或盗用他人卡内信用额度的行为, 盗刷主要通过自助柜员机(ATM机)、特约商户(POS机)等渠道发生.本文探讨的对象主要为借记卡,且不涉及电子支付(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渠道发生的“盗刷”情形.

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信息制作伪卡或用各种非法手段获取 *信息后进行冒领,因破案难度较大,造成被盗款项一般难以追回,直接受害的持卡人往往只能把银行或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这样不仅损害了合法持卡人的权益,也对整个银行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案件纠纷焦点

1. 盗刷,在能够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情形下,应当由犯罪分子承担一切责任. 盗刷的事实,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厘清刑事案件中某些事实(如伪卡的复制过程、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过程)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中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范围.

2持卡人的 丢失或被盗、*泄露,第三人持卡盗刷 存款,按照责任自负的原则和债务对“债权准占有人”的有效清偿,持卡人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卡片和*,应由持卡人自己承担存款被盗刷造成的损失.

3.第三人利用ATM机或者自助银行的技术和管理漏洞,盗刷 的磁条信息和*,制成伪卡并盗刷存款的.因持卡人和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为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发生伪卡盗刷的,银行对第三人的付款行为不构成债务的有效清偿,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银行进而构成违约的,应向持卡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4.持卡人仅知道 上存款被盗刷,但存款如何被盗刷(利用的是真卡还是伪卡,*是谁泄露等基本事实)并不清楚,持卡人报案后 机关又侦查未果的,不同法院的法官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判决标准也并不大一致,基本上都是依据对案件的认知和理解,根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自由裁量后进行判决.

二、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权利

(一)持卡人责任权利

1.持卡人应尽到对 的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义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 ,这是持卡人在 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若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 的义务(如将卡交由他人保管),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持卡人需举证证明其账户被他人持伪卡消费的证据证明,或得到法定机关的证实(如 机关破获盗刷案件)第三人盗刷使用的是伪卡,则可推断认为银行的设备不能识别伪卡,说明银行未尽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的义务,从而判定因银行存在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而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通常在诉讼中提出,认为伪卡持有人因使用了正确的*,其行为视为持卡人的行为,银行即已履行了合同,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效的债务清偿需具备 信息和*,即上述主张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交易发生时使用的是“真卡”,针对伪卡,银行不能以“使用了正确的*”为由进行抗辩.

2.需排除 *由持卡人自身泄露及他人获得持卡人授权持卡消费的可能性.

无论取款或消费均须输入正确的*才能完成交易,即*是识别持卡人身份的特定标准.根据《电子签名法》、《 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持卡人所持的 正确输入预留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为储户或获得储户合法授权的 人.因*具有秘密性、专有性和确认性三个特征,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法院一般将其作为是否构成“表见 ”的客观表征之一.除持卡人能够证明银行在*泄露中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会认为持卡人泄密有一定的可能性,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对*泄露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以及*重要性的看法不同,决定了纠纷中持卡人的诉讼请求最终能否得到支持.在大多数情形下,持卡人对于没有泄露*很难加以证明,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理论分配举证责任,即依“过错责任原则”由持卡人对银行方存在过错或证明自己没有泄密承担举证证明,则持卡人必将陷于极大的困境.然而,如果将“举证责任倒置”于银行,则也不够合理,将银行置于“过错推定”的立场,即银行若无法证明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该种处理方式显然忽视了持卡人自己取款或者委托他人取款甚至自己制作复制卡参和犯罪的可能性,会造成严重的道德风险,使持卡人演变为“权利休眠者”,在卡交易的操作中不履行最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最终使银行的相关业务处于极大的风险中.

盗刷纠纷处理的难点在于,银行和持卡人双方都很难对*的泄露责任进行举证证明.证明责任分配实际上是“分配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此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相当程度上就决定了诉讼的结果.从合同违约责任来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按我国现行《合同法》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違约责任以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为构成要件,除非债务人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按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的构成原则上以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具备过错为要件.但从利益衡量来看债务人是否已经履行合同的给付义务,债务人以“如自外观上予人以拥有受领权的表象,仍以履行人所为履行有效”、“履行人不得要求返还既已作出的给付,唯真正的债权人可向准占有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为由主张债权确定的消灭,“保护善意无过失之清偿人,以策交易之安全”,在双方对合同是否已清偿存在争议的前提下,进一步讨论违约责任的问题,将更加困难,故笔者认为在无明确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前,当双方都无法举证证明*泄露的责任时,暂可由银行和持卡人各自以50%的比例承担责任.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持卡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足球持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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