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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著作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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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1-2397(2013)03-0105-11

收稿日期:2013-02-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11&ZD076);中国博士后面上基金资助项目“著作权法上公共领域的实现研究”(2011M501265)

作者简介:黄汇(1979-),男,江西上饶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和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摘 要: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随着“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计算机字体‘飘柔’ ”案的发生,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焦点话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计算机字体单字可著作权问题中涉及的诸如“独创性”、“创造和劳动”、“独创性和审美性”、“创作和手段”等基本的范畴展开进一步的反思、质评和考辨.计算机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符合著作权的基本法理,有其逻辑上的自洽性;计算机字体单字和字库同时受著作权保护,既是形式逻辑的必然要求,也符合范式国家立法的发展潮流和正确理解立场.基于此,有必要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先进立法,设计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进路,并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的适时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计算机字体单字;可著作权分析;保护方式;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F52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3.10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是随着“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计算机字体‘飘柔’”案该案的基本案情是:北大方正电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从事字库开发的厂家,长期从事多种计算机字体字库的开发.1998年9月,该公司和字体设计师齐力协议,取得其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后在其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并命名为方正倩体.该字体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后方正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洗发露等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大规模使用了倩体“飘柔”二字,认为构成了对其计算机字体“飘柔”二字著作权的侵权,二者成讼.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具体案情可以进一步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书.的发生而逐渐被学界所意识到的.虽然随着二审判决的出台,该案已暂告一段落了,但该案触及的著作权问题之广泛深刻,堪称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之首.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可谓百家争鸣、异彩纷呈.为使学术界对计算机字体单字之著作权保护有一个更为清晰深刻之认知,笔者就该案涉及的基础问题展开进一步的反思、分析和质评,以期达致对该问题的真理性认识,并试图以此为契机,为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完善提供建议.

一、 计算机字体单字可著作权基本范畴的学理分析

(一)计算机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的真实对象

就“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计算机字体‘飘柔’”案看,该案涉及的计算机倩体字的前身,仍然是自然人的手稿字体,它是设计者齐立在国标印刷字体基础上,根据市场要求重新设计字体外观和艺术特质的产物.因此,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是字体通过“笔画、笔顺、笔法”和字间结构,所折射出来的字体独有的“外观、形态、风格和样式”,字体著作权人垄断的不是汉字的书写法则,而是经高度审美化和艺术处理后所表现出来的字体的外观式样.只要书写时没有使用权利人字体特有的外观形态和风格样式,而是利用该字的通常含义来抒情表意,或利用不同字体或者是书法上不能称其为“体”的个体写字习惯来书写,就不会构成侵权.因此,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保护的不是汉字的字体架构而是外部的美化修饰,保护的是汉字外观之“形”而非意义之“神”.

现 代 法 学 黄 汇: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二)计算机字体单字可著作权的“独创性”判定

在判断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上,核心要件是“独创性”判定.本案计算机倩体“飘柔”二字,它既非依据现有字体推演而来,也非对他人已有字体的机械抄袭和模拟重合,而是设计者在国标印刷字体上结合字体创作之特点,对字体外观重新综合、描述和刻绘之结果,体现了设计者自己的心力、判断和创造.因此,计算机倩体字充分体现了设计者的“创造”,而非简单的“劳动”投入.至于“独创性”程度,不同作品肯定会有差异,文学作品的独创性要比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独创性高;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比“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高.就是相同作者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心境和环境影响下,其作品“独创性”程度也都迥然有别.但《著作权法》关注的是独创性的“有无”问题而非“高低”问题”[1].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计算机字体单字的独创性没有书法单字的独创性高,就否认计算机字体单字可以构成作品.

有观点认为,计算机字体由于要受到汉字结构和笔画规范的限制,因此设计空间极度有限,难以具有独创性.如在“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字体侵权”案中,一审法院北京海淀区法院就认为,“每个字的结构和笔画本身是固定的,不能进行再创造或者改变,否则会成为通常意义上的‘错字’”.(参见: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EB/OL].[2012-08-25]. 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等于200401522153.)我们认为,虽然承认作品“独创性的出现须以客观上存在创作机会为前提”,对不同性质作品而言,创作的机会可能完全不同,“比如说地图作品、辞书的独创性机会相对于小说、科幻读物的独创性机会而言就要小得多”[2],但这也只是独创性大小的问题而非有无问题.虽然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创作确实要受到字体原形的诸多规定性限制,作者创作余地不大,但“设计者仍然可以利用可塑空间,基于人们阅读时的视觉感受和字体的美感等多方面的考虑,展示它的独特之处”[3],正是基于此,人们才能在方寸见格的文字上设计出倩体、秀英体、静蕾体和圆趣卡通体等风格多样、形态多变的不同计算机字体类型来.因此,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设计同样可以具有独创性,这就好比有人可以巨幅画卷为背景创作大型泼墨山水,也有人可以在米粒或发丝上雕刻,以展示其针尖上的工夫和技艺,难道能认为后者就不是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了?在独创性判断上,笔者倒是认为,作品的创作空间和独创性可能恰好呈反比例关系,即作品创作空间越小其独创性程度可能越高.

结论:适合著作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著作权法全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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