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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非法经营罪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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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法经营罪之第四项本意在通过立法技术囊括前三项之外的非法经营行为.立法机关的限制和司法机关的解释并没有实现法律明确性之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经营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扩张的态势,对一些行为的司法认定产生了较大分歧,因此,本文認为有必要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相关适用问题予以研究.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立法现状 司法认定 建议

作者简介:武晓红,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鲁月悦,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12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废除原投机倒把罪并将之分解后的一个罪名.由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成为1997年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了一些单行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期能够最大限度提高其明确性.然而因为语言本身的模糊性,使之外延边界不甚清晰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笔者试就非法经营罪相关问题提出己见,以期对相关适用有所裨益.

一、立法现状及司法解释

(一)某种特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入罪

1997年《刑法》生效之后立法机关于1998年、1999年相继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下文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国家规定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

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自1997年刑法颁布施行以来发生了非常重大的变化,由改革开放初期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外汇管理体制逐步开始松动.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于骗购外汇只是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由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肆虐,为了惩处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对刑法做了修改补充,扩充非法经营罪的脚步自此开始.

(二)最高人民法院将某种特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后,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得到遏制. 此后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八个司法解释,使得非法经营罪的范围扩展到出版、电信、 、食盐、突发传染病、饮用水中使用药品、烟草等领域.

预设价值的基本意义在于人们可以平静且自由的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而不必因规则的改变感到忐忑不安.这就意味着作为规范社会生活基本规则的法律要保持基本的价值取向,以保证国民的行为预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使得《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包含的内容不断增加,而且增加的几种经营行为并无明显的共同之处,涉及不同的领域,从中并不能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预测起到帮助作用,反而增加其不确定性.

(三)最高人民法院将某种同时触犯数罪名的特定经营行为解释为重罪(非法经营罪比其他罪重时,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除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外,在1997年刑法分解投机倒把之后的几年内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把同时触犯数罪名的特定经营行为解释为重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然而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往往要重于同时触犯的其他罪名,结果就是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被不自觉的扩大.

二、相关司法适用问题述评

(一)司法适用现状

有学者调研发现,对于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的案件,定性基本没有更改.当对非法经营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时,一般也不会考虑适用其他罪名处理,只要刑法明确规定可入罪的,都会以该罪论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以“非法经营”为案由的案例,得到7623个结果,从年份来看基本呈递增的态势.从非法经营罪历次修改历程来看,立法者是试图通过增加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行为达到限缩兜底条款的目的,这一意图也体现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但是一方面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使部分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并没有使“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这一兜底项走向清晰化,反而由于司法解释不断扩大,使非法经营的范围延伸至外汇、出版物、电信、 、预防控制传染病、通过POS机套现、网络有偿 等不同领域,不断的扩大解释“经营”,更加丰富了非法经营的内涵.

(二)司法适用现状案例分析

2017年初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力军未经许可非法收购玉米,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无证经营”行为违反当国家粮食流通管理的规定,但尚未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损害,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诸如此类的非法经营案虽然不是经常见诸于报端,却常常物议沸然.

王力军案就是非法经营扩大适用范围例证之一.王力军案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条文即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在王力军案的再审决定中指出,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特别谨慎,相关行为需要来自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并采取和前三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性相当的标准.王力军案显然不在“相关行为”范畴之内.而随着市场经济形态的变化,作为认定王力军违反国家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中根据国家粮食局出台的最新规定,粮食经纪人“持证上岗”已成为历史,粮食收购许可证也被废止.王力军案表明法律制度、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落后于市场的发展,粮食收购市场的发展已经走在制度之前.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认定的现实困境

我国的粮食管理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统购统销、“双轨制”和市场化导向三个阶段,以粮食管理制度为代表其他农业领域也逐步走向市场化.应运而生的诸如王力军的农业领域经纪人在市场中的参和度和活跃度越来越高,成为连接农民和粮库等机构的市场主体.现实中,经纪人往往因为“无证经营”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这类主体的积极性,妨碍了农业领域的市场化.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非法经营罪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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