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法律关系分析论文范文写作 高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分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法律关系分析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1

高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分析,本论文可用于法律关系分析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法律关系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法律关系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关系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论文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中国和世界的关系论文

摘 要:为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进一步推动大学章程的制定,厘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显得尤为关键.高校除了享有行政权力、内部事务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之外,其作为民事主体还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高校仅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学生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校生之间形成的除行政法律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交由民法调整有其必然性和重要性.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是泾渭分明;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也存在重叠.

关键词:高校自主权;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27-05

作者简介:赖真妮(1994-),女,福建泉州人,暨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担任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1055914022)——《以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视角探索处理学生宿舍管理纠纷的新思路》的项目负责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指导下,如何实现依法治校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学界的重视.在此影响下,各大高校纷纷启动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而大学章程的制定本身就涉及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的关系,因此,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制定合理和可操作的大学章程至关重要.本文将针对学界争议较大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高校自主权出发,在批评借鉴现有的关于高校自主权内容的学说的基础上,厘清其内部权利(力)结构,从而为界定校生法律关系奠定基础.

一、学界关于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观点

当前,探讨校生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仅在法律关系层面上探讨,主要包括纯行政法律关系说、纯民事法律关系说和双重法律关系说;二是从高校的法律地位出发探讨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公务法人”理论.

笔者认为,三大学说都有不足之处.纯行政法律关系说,从行政授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学校有教育权,并根据高校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和教育教学方面的明确授权认定高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面,该学说有以篇盖全的嫌疑,另一方面,该学说对于教育权的范围也未进行深刻的探讨.纯民事法律关系说,虽然捕捉到了我国高校体制变革的新气象,肯定了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校生之间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该说为了追求学说的整体性,而将国家调控的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和招生入学等方面试图交由合同法来规制,提出了“特殊形式的教育消费合同关系”.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长期的教育改革方向并不相符.至于双重法律关系说,其实是在否定上述两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的教育体制和未来教育改革的方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该说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分又无能为力,未能提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界分标准,这也导致其招致诟病.

而两大理论也难以实现本土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认为高校的自主权应当受到司法审查[1].然而,该说有两点不足:(1)该学说只着眼于对高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讨论,对于高校的行政权力与其行政主体地位的关系、高校自主权与高校行政权力的关系都未涉及;(2)持该观点的学者忽略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1995年以来的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给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带来的新特点.这使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中国社会变革的浪潮中遥遥欲坠.而“公务法人”理论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即肯定了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既存在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2]虽然大多数学者也肯定了法国“公务法人”理论对分析我国校生法律关系的借鉴意义,但是对于高校在何种情况下以行政主体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又在何种情况下以民事主体身份与学生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等问题却未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深入讨论,从而难以与我国当前的司法救济制度相衔接,导致了该理论因未能“本土化”而遭遇空中楼阁的尴尬.

总体而言,上述学说在探讨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并未着眼于一个根本的因素,即高校的行政权力.高校行政权力的存在与否及其内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高校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成为行政主体.因此,笔者主张从高校自主权出发,厘清其内部权利(力)结构,从而通过界定高校行政权力的范围来界定校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

二、高校自主权的概念、内容和来源

高校自主权的概念,很大程度上依靠其内容和来源来界定的.而对于高校自主权的内容和来源到底是什么,我国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在内容上,由于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还不成熟,学界关于高校自主权、高校的民事权利、高校的行政权力及学术自由权的相互关系,以及各个权利(力)的内容并无统一的界定而且争议相当的大.具体表现为:

1.在高校自主权与高校其他权利(力)的关系上,有的学者将其中的一者或者数者排除在高校自主权之外[3],有的学者将三者都囊括在高校自主权中.但是,绝大多数学者都将高校的行政权力归属于高校自主权的范围.

2.高校自主权的具体划分依据不同.主要包括:第一,依据法律规定,特别是《教育法》第28条和《高等教育法》第32—38条的规定,划分为民事权、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权、国际交流合作权、机构设置和人事权、财产管理和使用权[4];第二,依据公权和私权来划分,公权分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5],高校行使私权的行为又可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6];第三,依据其他标准,有的学者划分为民事权利、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公务法人的办学自主权[7];有的学者划分为学术自由权(包括招生权和学生管理权)和行政管理权(包括教育教学权和科学研究权),而《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中的机构设置权、教师管理权和经费使用权是两者的交融领域[8].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法律关系分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如何分析法律关系方面论文范文。

微时代背景下高校辅导员和学生理想师生关系的构建探析
摘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指出,高校和教师要鼓励与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以下简称“四自。

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制度化
一、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概述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

我国隐名股东法律关系
摘要:本文主要是对我国《公司法》隐名股东制度进行研究。本文整体结构主要分为:引言和正文两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以隐名股东概述和与各方关系分析为主要。

基于高校辅导员学生教育管理视角下创优学风影响因素
摘 要:高校学生不及格现象客观存在,高数等较有难度的科目不及格率甚至高达50%。文章通过天津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近年来一年级核心课程挂科情况的数。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