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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论文范文写作 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下刑事速裁程序探究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认罪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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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世纪中后期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刑事犯罪的类型日趋多样化,案件总量也逐年增多,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刑事诉讼的需求,诉讼爆增已成为世界各国纷纷研究的课题.我国先后设置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两种简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资源有限与诉讼效益低下之间的矛盾.但对速决程序的设置还限于前不久刚开始试行的刑事速裁程序,因为刑事速裁程序只在部分试点地区实行,虽在运用中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亦存在一定问题,导致该程序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所以,文章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抓住速裁程序试行的契机,借鉴认罪认罚制度相关经验,运用相关理论知识,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速决程序,这样既能快速审结部分轻微案件,缓解司法压力,同时又可以将节约出的司法资源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中,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树立司法权威.

[关键词]速决机制;效率;公正;构建

一、适用背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可以更深层次地理解认罪认罚制度的内涵.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和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等一系列变革,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轻型化犯罪倾向日益凸显,与此同时,结合立案登记制等制度的适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解决司法纠纷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据统计仅仅一审刑事案件收案数量已突破100万件,案件数量上升的趋势愈发明显.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全面下降的形势下,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并且数量占总体刑事案件比重越来越大.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增长,但在司法实践中的刑事简易程序没有发挥立法者预想的效果,簡易程序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还是比较繁琐,不能满足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刑事简易程序具有弥补原来简单程序过于简单、分类能力不足的功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司法资源.

此外,从认罪认罚制度的视野来看,速裁本身被视为被告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案件处理的及时化、效率化,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基本要求,也是程序正当的必然要求.刑事审判的效率化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个重要体现.“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深刻地解析了诉讼迟延可能导致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在过去,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一般对被告人采取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导致被追诉人长期羁押现象的出现.然而法院一般采取“实报实销”的策略,导致关多久判多久的局面出现,这显然与“罪刑相适应”和“刑罚司法”的理念有严重偏差,也是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一种表现.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将大幅缩短被追诉人被羁押的时间,避免出现司法实践中的“实报实销”现象,与认罪认罚制度要彰显的法治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刑事速裁程序的合理适用,将促使司法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更有利于被追诉人正当利益的充分保障.

被追诉人自愿认罪是速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速裁程序仅仅存在于检察院建议后,法院决定适用的情形,而法律在赋予被告人的程序启动否决权的同时,增加了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的相关规定,这使得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与认罪认罚制度的精神相契合.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且案件情节轻微,证据充分,社会危害性不大,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环节、缩短办案期限.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取得了一定成效,却也暴露出了程序适用率较为低下以及难以有效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这两个突出问题,问题的存在直接关系到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和转化机制的结构,笔者将在下文对其进行进一步分析,以期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保障刑事速裁程序的合理合法适用,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二、刑事速裁程序当前存在问题

从实质上来说,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对其前提——被告人认罪的“质量”,即认罪的明知性、自愿性、理智性的要求方面,与认罪认罚制度的理念是一致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主要是通过法官在庭审中的简单询问来确认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1.被告程序选择权不完整

首先,在速裁程序的适用中,被告人的权利仅限于对程序启动的否决权(或称异议权)和有限的建议权,而无任何程序转化方面的权利.但程序否决权仅是一种后续权利,具有救济和保障的性质,是在对已经存在了的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的一种事后阻止、否定的权利,某种意义上说是救济权.被告人因此只能消极、被动地影响程序的启动,加之法院仅是在庭审中简单询问被告人关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被告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辩护人帮助不到位等不可控因素,被告人一般很少会对适用速裁程序提出异议.而新增加的建议权虽是一种先决性的权利,被告人也终于有机会主动表达自己希望适用速裁程序的愿望,但现行法律规范并未明确此种建议对检察院、法院的效力,因而被告人的愿望是难以实现的.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不完整直接造成了刑事速裁程序的不合理适用,甚至出现符合适用情形却未适用局面的出现.其次,法院在速裁程序适用中的程序控制权过于强势,被告人所享有的不完整的程序选择权,难以对法院的程序控制权形成有效的反向制约.然而尽管人民检察院享有程序启动建议权,但究其本质这对法院程序控制权的制约效果并不乐观,另外,对法院的此种程序控制权充分规制的相关规定的缺失与模糊,衍生出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缺乏有效的制约的问题,极易导致法院程序控制权行使的恣意,影响速裁程序适用的正当化、科学性、有效性.

2.速决程序种类单一

结论:关于认罪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认罪悔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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