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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利益平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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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做好公司股份回购中的利益平衡研究不仅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文章首先分析了公司股份回收和债权人在股份回购中的利益平衡问题及利益保护对策;进而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平衡进行分析,分别指出当前我国对公司的利益倾斜、对股东利益的倾斜现状及对策;最后,文章着重分析了中小股东在公司股份回购中的利益损失问题,指出中小股东在股份回购中利益损失的原因,并提出平衡中小股东利益的对策.

[关键词]股份回购;利益平衡;债权人;股东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具有多种功能的 和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公司通过股份回购,调整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调节股票供应量,实现股价的价值回归;是公司股利分配的替代手段;是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保障了中小投资者权益[1].但是,由于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不完善,股份回购中存在许多不规范操作及问题,损害公司债券人、股东等多个主体的利益.因此,研究公司股份回购中的利益平衡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股份回购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研究

(一)股份回购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现行公司法的任务包括对公司债券人利益的保护,并且对公司债券人的保护贯穿于公司建立和公司清算结束全过程.但是公司股份回购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通常选择注销所回购的股份,以保持确定的账面资本.以美国为例,美国将公司的库藏股作为公司为发行的股份,导致公司发行的股份总额降低.这种注销或保留回购股份的做直接减了少公司的资产负载率,提高产权比率,打破了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从根本上动摇了公司的资本基础,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对策

当前我国公司法对于债券人利益保护只有一般规定,而且规定多为基于宏观角度的基本原则,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因此,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从以下几个具体措施入手.首先,限制回购资金的来源和股份回购的数量.通过对资金来源的限制可以制约公司将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等资本金用于回购股份,并将可用于回购资金的限定在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税后利润、新股所得等等;或者公司可设置专项股份回购公积金用于股份回购.在限定股份回购数量上,为提供职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而回购股份,必须限定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施加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0%[2].其次,为平衡股东和债券人之间的利益,还必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如完善回购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债权人保护程序、经营者处罚机制、为赋予债权人相应的权力,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总而言之,公司股份和债券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不仅需要制定规范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也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程序制度、责任制度等外部监督制度,才能有效保护债券人的利益,实现利益间的平衡.

二、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平衡研究

(一)对公司的利益倾斜

颁布《公司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关于保护各个主体利益的法律规定或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公司有序经营,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股份回购制度也只是向公司利益倾斜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但是任何公司的经营发展都建立于资本之上,缺少资本的公司将难以维持运营[3].一旦公司资金出现问题,直接动摇公司的根基,引起资金周转紧张,造成公司债务偿还能力,降低公司的市场信誉.而公司股份回购正是降低公司资本的一种运作方式,因而股份回购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因此,我国现行的《公司法》通常禁止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保障公司的利益.

但是由于公司运营模式以及发展情况之间的差异,一味禁止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法律必须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有必要和有需要的情况下允许公司进行资金回购.其中“有必要”主要指公司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合并,“有需要”是指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4].尤其是在“有需要”情况下,如果公司注册资本高于公司经营需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方式重新安排公司资本,提出闲置资金,以免资金浪费,发挥资金最大的作用.因此,无论公司和其它公司之间的合并以及公司减少资金,法律允许公司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股份回购并不是对公司的妥协,而是更好的帮助公司解决资金问题,维护公司利益平衡.

(二)对股东利益的倾斜

公司不能单独启动股份回购计划,股东也有权利要求股份回购.即通过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平衡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不赞同股东大会制定的决策,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基于股东出资并占有股票,它是股东股权的反映.但是,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行使.法律要求异议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离决议持有异议情况下才可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设立股份回购请求权主要基于公司的股份回购制度对公司股东的利益产生极大的影响,平衡公司和异议股东的利益.其目的在于保障异议股东的持有股份的利益,实现股东股份权力转让,促进股权的完善.

但是,当前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异议股可依法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情况教师,从前文可看到,异议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离决议持有异议情况下才可行驶股份回购请求权,而在公司收购、资产抵押和质押、资产重组等情形下,法律没有对请求权的使用进行规定[5].二是法律没有对行使异议股东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该法律规定是否适合用于合并各方公司股东或消灭公司的股东不明.因此,我国的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在未来还需要向这两个方面研究.

三、公司股份回购和中小股东利益平衡研究

(一)股份回购中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1.中小股东权利和大股东不平等.由于大股东和公司的关系更加密切,因而公司在制定股份回购计划时,首先考虑的回购规定多为公司大股东,造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回购计划中的权力机会低于公司大股东的权力机会.另外,在定向回购和公司关系密切的股东的股份时,大股东股份定价往往高于小股东的股份定向,从而导致小股东利益受损.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具有绝对的持股优势及地位,大股东凭借其地位可操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促使公司制定高于股票市场价格回购大股东的股份,而中小股东的股份价值则被不当稀释,公司得以用低于市场价格回购中小股东的股份.如果公司面临第三收购人,公司董事会及大股东会执行股份回购决议,不顾公司利益进行反收购,以保证自己在股份回购中的地位.这种做法往往损害公司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结论:关于利益平衡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平衡利益关系的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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