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无过错论文范文写作 论无过错违约责任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无过错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1

论无过错违约责任,此文是一篇无过错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无过错论文参考文献:

无过错论文参考文献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611731 成都外国语学校高2017届5班 四川 成都)

摘 要: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等同中文“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中国民法学者和民事法律独创的概念,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合同法》则直称之为“违约责任”.按照通常的看法,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归责,人们一般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相对较多,而对违约责任则相对不足.随着《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人们的目光愈来愈多地关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在我国传统的合同立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为过错责任原则,例外规定数种无过错责任的情形①.《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原则②.人们对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违约责任了解较多,而对无过错违约责任了解相对不足,因而本文试就《合同法》中严格责任下的无过错违约责任进行探讨.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事由

一、两个概念的辨析: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概念,在大陆法系无内涵和之一致的术语.然而许多大陆法系的民法学者和著作总是试图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来研究它,因而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用大陆法系的术语来指称它.于是出现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no—fault liability)③或严格责任天即过错推定(inferred-faulty liability)④种种观点,众说不一,理论上比较混乱.事实上,以上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但均失去片面.因而实有正本清源的必要.

严格责任最初产生于英国的侵权行为法领域,英国上议院于1868年通过“赖兰兹诉弗来彻案”(Ryland V Fletcuer)首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以后严格责任随着工农业生产和交通事故以及产品质量责任的发展而广泛适用于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内.它的基本含义,按照普通法学者的解释,就是指当被告造成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在不具有免责条件(或条款)时应对此负责⑤.在合同法领域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的要求,违约责任实质构成要件即违约行为和无免责条件或条款(通过合同目的的落空理论建立)之和,立法者要求每個交易主体在无免责原因时就应负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民事责任.严格责任和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二者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地位明显不同.严格责任是英美合同法的唯一归责原则,在英美合同法中,只有依严格责任原则应承担责任和依挫败(Frustration)理论即合同目的落空学说(具体表现为免责条件)不承担责任两种情况.而无过错责任仅为大陆法系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和补充,大陆法系国家违约责任在性质上包括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情况.

其次,二者的免责条件不同,因而其外延相差甚远.在英美法国家由于实行判例法,承认“法官造法”,这样就使得严格责任原则的免责条件灵活多变,从总的看来,通过免责条件的变化,严格责任实质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和若干不特定的无过错违约责任.而无过错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相当严格,一般只能是对方当事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方可免责,因而无过错责任相对确定.

最后,二者的功能不同.正如上文所言,严格责任实质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过错推定责任和若干无过错责任,因而严格责任原则从总的说来具有惩罚和教育功能,同时也具有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无过错责任没有惩罚、教育的功能,它只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当然,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也是有联系的,那就是在英美法中,严格责任原则实质包含了无过错责任,除此之外,通过免责条件的变化,它还包括了过错推定责任,由此可见,从表面上看,英美合同法归责原则和大陆法系的归责体系具有巨大的差别,但在实际运转中,二者的效果是基本一致的.个人认为这些表面上的差异是由于历史、思维方式和法律渊源的差异所致.

二、无过错违约责任的归责事由和基本形态

归责就是确定责任承担的活动过程.归责事由要解决的就是在此过程中确定责任归属的核心原因.比如结果责任的归责事由为损害结果,过错责任的归责事由为过错等.在现代法上,基于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需要而产生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本身不足以作为责任的依据”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的归责事由都可能不同,难以用积极的法律原则予以说明,理论和立法只能就其消极特征称之,因而企图从逻辑上泾渭分明地对其基本形态作出分类实在难以做到,学者和法律仅能根据现实的需要对其进行列举.史尚宽在论述债的不履行之归责事由中指出无过错违约责任之归责有两种:①债务人之 人或使用人的故意和过失;②基于特殊原因(如转质、转租、特种业务及订有负责之特约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和新《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21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下的无过错违约责任.下面结合民法理论和我国民事立法对它进行剖析.

(一)不可抗力下的无过错违约责任

在传统民法中,不可抗力包含于事变,所谓事变就是指除合同当事人过错外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实(事件和行为).事变包括不可抗力和通常事变(在日尔曼法体系中倾向于以意外事故称之).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民法理论素有三种学说.其一,客观说,该说认为不可抗力存在和否,应当和当事人过错完全分离,不可抗力有质和量的要素,第一必须是不属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事故,第二必须是超常发生的事故.其二,主观说,以当事人的预见力和预防能力为标准,凡属当事人尽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其发生的,为不可抗力.其三,折衷说,认为应采用主客观闭结的标准,凡基于外来原因而发生的,当事人以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为不可抗力.现代民法以第三说为通说.我国民法亦采用此种学说.除不可抗力外的事变即为通常事变.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各国民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和通常事变的具体形态可能不同.但本文作者认为,从学理上讲,不可抗力和通常事变的相同点在于它们均和当事人的过错无关;区别在于前者为人绝对不可避免,更注重客观上不可抗性,后者为相对不可避免,更注重主观上不可预见性.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无过错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过错推定责任记忆口诀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按揭未批之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这无疑大大地便利和促进了商品房买卖活动的进行,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法律纠纷的产生。其中,按揭贷款未。

按揭贷款未批之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这无疑大大地便利和促进了商品房买卖活动的进行,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法律纠纷的产生。其中,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认定
摘 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因法律关系复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相互交织,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存在许。

现代买卖法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一般违约责任的关系和冲突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近代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 “法定责任说”、 “债务不履行说”和“统合说”。笔者通过对瑕疵担保责任学说的阐述与分析,总。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