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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子游戏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8

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定性与权利分析,此文是一篇电子游戏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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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游戏直播画面是玩家通过操作调动出原本属于游戏资源库中的元素组合形成的,而这些元素原本就是游戏资源库中的一部分,这种组合也并未跳出設计者的预设,所谓用户的个性化选择仍然是设计者设计之初已经预期的可能性,故画面的作者仍然是游戏公司而非玩家.玩家在此充当的是一个表演者的角色,受到的应当是邻接权制度的保护.

关键词: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玩家表演者权

2015年年初,B直播平台因未经授权而实时直播在上海举办的DATA2亚洲邀请赛被A公司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同年9月,法院就A公司诉B直播平台案做出一审判决,A公司胜诉,但法院并未对电子游戏画面的作品定性进行讨论而是认为B直播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判决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涉案赛事的比赛本身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系进行中的比赛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比赛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被告使用涉案赛事比赛画面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著作权.①

2016年5月,B直播平台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B直播平台的上诉.A公司的权利虽然受到了来自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相对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力度及保护范围,这显然不是最好的选择.尽管案件结果已尘埃落定,但相关著作权问题的争议才刚刚浮出水面.电子游戏究竟属于何种作品类型?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可否构成作品?如若能够构成作品,其作者是谁?游戏玩家在其中由充当了怎样的角色?显然目前看来,这些问题依然有待考究,法院判决所给出的答案也并不能令人信服,对此本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将传统著作权理论应用于实践,探讨何种模式能够最好地平衡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

一、电子游戏作品类型定位

在如今的中国,截止2015年,电游玩家人数已达大约5.34亿[1],由游戏产业所带来的GDP也已几倍于传统电影产业,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电子游戏相关的著作权问题的研究极具时代意义,而确定电子游戏作品类型又是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的基础.那么电子游戏作品究竟是属于哪种类型呢,是否能在现有的作品类别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归宿”或是说需要一个新的类型去重新定义这种作品呢?我们不妨跳出原先被禁锢的思维,打破一般的认识,电子游戏作为一个整体难以界定的时候,是否能将其拆分成不同部分进行归类,换言之,能否将电子游戏视作一种多个作品类型共同构成的集合作品?

其实问题本身已经道出了一种思索路径,将电子游戏生硬地归入现有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都会使解释变得牵强,都会使原有类型的框架变得不那么清晰.但如果用一种全新的类型去定义这种作品,真的有这样的必要吗,电子游戏究竟是什么?电子游戏的实质即为计算机程序以及可以通过程序代码调动的游戏资源(包括图像、音乐作品、动画等)两个部分的组合,程序代码和资源可以明确地划分入不同的现有作品类型,后面要谈到的游戏直播画面就不涉及程序代码,而属于游戏资源中的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如果给予电子游戏一个新的作品类型给予这个特殊类型设立配套的保护,势必要进行新的立法活动,且不谈期间所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如若一个问题目前的立法就已经足以解决,进行新的立法就是在浪费资源而不去解决真正应当解决的问题.另外,如果每出现一种新兴事物还没真正摸清其特点,就轻易地大谈特谈独立立法保护,那么立法不但会在理论上缺乏基础,实践上也难以达到真正有效果的保护,甚至还会因为这样草率的立法活动伤害法律的严肃性.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即使是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多少新的事物在不断涌现,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许多传统的生活方式都在改变,难道通过互联网的借贷就不再是借贷,通过互联网的诈骗就不是诈骗了吗?只有在现行的法律对一个需要调整的问题没有调整时,我们才会使用立法的手段完善法律体制,否则就是重复劳动,占用资源.因此,电子游戏作为一种多类型作品复合后的集合体,在其各个部分所涉及的内容均有相对应现有作品类型时,单独设立一个新的作品类型是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可取的.可以直接将其分解,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计算机程序可以归入计算机软件,而游戏资源则可以根据具体内容归入音乐作品、美术作品、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当中,或者直接考察资源整体可否作为一个汇编作品.

二、游戏直播画面能否成为作品(比较于体育赛事直播及选秀节目直播)

电子游戏是作品这一点几乎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例案中的游戏直播画面是否能成为作品呢?(本文所指的画面并非仅限于静态图像而是包括连续的动态画面)不妨就将游戏直播画面与作品构成一一进行比对,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首先,这些画面显然属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需要人的创作,而不是大自然鬼斧神工的结果.其次,这些画面能为人们所客观感知,能够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是区别于思想的外在表达,属于著作权所能规范的范畴.再次,这些画面实际是通过玩家操作调用游戏资源库中的其他类型的作品所形成的,甚至有些游戏中这些画面有人物、有情节,可以根据具体的独创性标准进行判断,能够肯定的是一定存在具有独创性的画面.最后,只剩一个要件,即判断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成果.对此,有观点认为,这些画面实质类似于足球、篮球等一般的体育竞技比赛画面,在例案中,B直播平台直播的是DATA2亚洲邀请赛,而电子竞技比赛也属于体育项目的一种②,既然如此,由于竞技体育以追求展现运动员的力量及技巧为目标,缺乏美感,即使观众有时也能从中获得美的享受,但由于与竞技技术难以分离,不被认为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的作品.[2]但实际上,这种类比是不成立的,正如上文所言,这些游戏直播所呈现出的画面本身即存在于游戏资源库中,属于电子游戏这个复合作品的一部分,是通过玩家将其调动、呈现出来.而不是像足球比赛一样,选手既没有任何的主观创作意图,其目的只是为了赢得比赛,在此过程中展现的竞技技术和比赛策略只是一种方法,属于思想范畴.若真的需要进行比较,不如将电子游戏竞技与一些选秀歌唱比赛相比,虽同为竞赛,但选手在展现技巧的同时也在表演作品,作品本身拥有的著作权不会因为比赛性质发生改变.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电子游戏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电子游戏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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