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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国际板框架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国际板框架下境外企业境内上市模式法律分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国国际板框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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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板的推出可以满足中国资本市场多样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要求以及顺应世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采取何种模式是我国在推出国际板建设时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境外企业境内上市一般采取存托凭证(DR)和直接上市(IPO)两种方式,两种模式各自存在优缺点,在法律层面上比较分析得出在我国国际板框架下,境外企业在境内采用IPO模式上市较为合适.

关键词:国际板;境外企业;境内上市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4-0051-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4.11

一、国际板概述

国际板是指境外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以境内货币为基础进行计价交易而形成的金融市场板块[1].对于美国、英国等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而言,境外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其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未单独形成“国际板”这一概念,原因在于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运行机制,这也从一方面解释了我国开设国际板是逐步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必经之路.在证券市场向国际化发展的进程中,一国允许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是该国证券市场发展进步的不二选择,国际板的推出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适应时*展趋势,促进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和多样化,对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资本体系与美国、英国等尚存在很大差距,我国资本市场体系长久以来处于封闭的状态,即使是为对外开放设置的B股和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也存在难以忽视的缺点.近年来,我国众多优质企业选择到境外上市,造成国内投资者不能分享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局面,导致优质上市资源的大量流失.正如之前所言,国际化是现代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现有条件下逐步开放资本市场,开设供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国际板,对丰富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容量及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和意义.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国际板相关制度结构的建设.在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①中提到要研究建设国际板的相关问题.2010年1月,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探索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的制度安排”②.*银行在《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中指出要稳步推进国际板的准备工作,研究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配套规则.

在国际板呼之欲出的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承担着为国际板的建设和运作提供良好法律环境的重要使命.学术界关于国际板推出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发行模式、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制度等诸多问题.本文选取发行模式,即对中国存托凭证模式(CDR模式)和直接发行上市模式(IPO模式)进行探讨.

二、境外企业境内上市模式一:CDR模式

CDR(China Depositary 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是指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针对我国境内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境外某公司股份的可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CDR模式是指想要境外公司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为目的,面向我国境内投资者发行在我国证券市场流转交易的存托凭证的模式,具体程序可以概括为:某境外公司欲在我国境内发行股票,把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给当地的某家银行(此为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接受委托后,通知我国某家银行(此为发行银行,一般为托管银行的分行)发行具有市场价格,可以在我国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流通的存托凭证.CDR 是参照 ADR(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美国存托凭证)发展而来的,ADR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开始于 1927 年[2],外国公司为了从美国境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首先将本公司股票存入美国境内某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托管银行),然后由美国本土的银行(发行银行)发行这些以该公司在美国国内发行的股票为基础的有价证券,即存托凭证,这些有价证券可以在美国国内市场上流转交易,外国公司通过该商业银行向美国境内投资者分配股利.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双管齐下,一方面美国境内投资者能够投资境外的股票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境外公司也募集到了发展所需的资金.我国有部分学者比较赞成通过CDR的方式来实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上市:境外公司把已发行的股票交付给托管银行,托管银行通知发行银行,发行银行发出以这些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这些存托凭证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内投资者用人民币进行投资交易,从而达到互惠互利的结果[3].

(一)CDR 的优点

1.CDR 的最大优点是可以规避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现阶段,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没有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具体规范,法律上存在空白,采用CDR 模式可以有效地避开法律上的不足之处.原因在于:CDR的发行主体是发行银行,而不是外国公司,这样就可以避免使用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和《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规避了限制规则使得境外公司的发行成本降低,在程序上更为简单便捷.

2.在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的过程中,投资者和发行人并不直接接触,发行者却能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这保护了国内的投资者的利益.第一,实力庞大的银行作为*机构,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不断地和境外公司保持联系和维持业务,这样一来,银行在无形中能对境外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监测,间接地保护了国内投资者的利益;第二,在监管方面,监管机构不仅可以对公司进行监督,也可以监督银行,双方同时监管使得对投资者的保护更彻底;第三,发行银行作为CDR的发行机构,为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公司完整的资料是发行银行的职责,这样一来,境内投资者对所购买的有价证券了解更为详细透彻,有助于其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保护其经济利益.

3.CDR模式的采用可以为中国企业的改进和发展提供新鲜的方法和思路,如在收购和兼并方面.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内越来越多企业想要收购和兼并外国企业,但常常受限于制度或政策无法顺利实施,此时CDR便能发挥巨大作用.由于CDR只是存托凭证,不是国外企业直接发行的股票,没有严格的购买限制,但它又是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书,在此基础上,国内企业可以根据外国公司CDR发行银行的指示,间接地参与外国公司的控制和治理,最终达到兼并和收购的目的.

结论:关于国国际板框架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框架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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