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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起诉论文范文写作 小议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存废与完善建议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撤回起诉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6

小议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存废与完善建议,本文是一篇关于撤回起诉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撤回起诉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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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撤回起诉制度是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拟从公诉权理论、诉讼经济原则、诉讼活动规律等方面论证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同时提出完善的建议,为今后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提供一种视野和思路,进一步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关键词 撤回起诉 公诉权 制度

作者簡介:程燕,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周轶、陆洋,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39

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由于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作撤回决定的诉讼活动.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作为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不少国家的诉讼制度中得以确立.但在我国的发展则颇为特别,这和我国特殊的诉讼制度类型和检法两家的诉讼地位有着密切关系.

一、撤回起诉的实践现状

(一)撤回起诉的条件

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撤回起诉制度作了规定,但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取消了撤回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改仍未将该制度纳入.然而由于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以司法解释对撤回起诉制度作了规定.司法解释一般是针对司法过程中具体的问题进行解释,不具有立法性质,可见撤回起诉制度在我国具有无法源性的特点.

(二)撤回起诉的实践数据

刑事诉讼是个动态化的过程,证据状况等因素的变化无法避免,司法实务中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撤回的情形亦存在,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不强,撤回起诉被乱用、滥用的现象不少.2017年我省检察机关共撤回起诉87件127人,同比增加37件26人,撤回起诉率为1.15‰(人).撤回起诉的案件共有34件42人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作绝对不起诉的为18件37人,存疑不起诉14件17人,相对不起诉14件23人,补充侦查后重新起诉2件3人,报送上级院或移送其他院审查2件2人,其他3件3人.

二、撤回起诉制度有存在的必要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存废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立法机关将撤回起诉制度予以废除,说明撤回起诉已不再适应新的诉讼活动.”但多数观点,特别是实务界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撤回起诉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笔者也认同“存在”的观点.

(一)撤回起诉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

公诉权的本质是一种诉讼性权利,即追诉请求权.目前,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模式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主要的区别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以起诉便宜主义为主、起诉法定主义为辅,而大陆法系国家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而我国采用的就是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模式.通说认为,起诉便宜主义赋予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可依法作出起诉的决定,也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变更起诉等决定.我国学者王名扬曾指出:法治需要制定规则适用于一般情况,也允许对特殊情况具体处理,不受规则的束缚.法治和自由裁量的关系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补充.不允许自由裁量的存在,任何法律体系不能运行.司法的能动性应是严格司法应含之意,刑事诉讼从初查、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审判,是一个对过去发生的事实进行不断认知并在认知过程中不断达到真相的过程.检察机关对公诉的变更,正是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不断获得新认识的表现,符合认识的规律.

(二)撤回起诉顺应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

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犯罪的高发态势并没有趋缓,而且犯罪的种类更为多样,犯罪的事实更为复杂,同时我国的司法队伍却相对稳定,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就我市的数据来看,2015年嘉兴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人均办案量91.33件.公诉部门人均办案量89.12件,公诉人员人均出庭次数为72.16次.审判机关的办案压力亦可想而知.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满足司法活动的需求,简化或灵活使用法律程序可减少诉讼成本以提高诉讼效率.正确适用撤回起诉这一法律程序是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

(三)撤回起诉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求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更加凸显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开创性地规定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等内容,这些制度的确立势必会增加提起公诉后案件证据体系的不确定性.审判中心主义在强化审判在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诉、辩护、审判三角关系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的同时承担着客观公正的义务.如果在法院审理阶段发现或发生了相关变化,检察机关视而不见,或者只是静静等待法院的判决,不能发挥过滤性作用,这有悖于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将所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置于法官一人身上,这种刑事诉讼“不仅要瘫痪,而且侵犯人权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

三、完善撤回起诉制度的构想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

1.将撤回起诉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

程序法定原则要求“追诉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诉讼程序必须预先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关系着被告人、被害人的重大权益,只能通过立法活动来加以确认,而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规定.撤回起诉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之一应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制度,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第二章第一节“公诉案件”章节中加入撤回起诉的内容:把撤回起诉纳入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范围和第一百九十五条判决的情形.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撤回起诉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撤回起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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