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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工智能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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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著作权法是为了发展文化而做的设计精密的利益分配体系,不仅需要给予创作者独占保护,还需要为公众做出新的创作创造基础.人工智能在文字、音乐、绘画领域应用,给著作权法已有的利益平衡带来冲击.综合考虑著作权法制度利益平衡的目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作品 著作权 归属 著作权法制

作者简介:靳珊,兰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15

人类科技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带来深刻的产业变革.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著作权法也随之产生巨大变化.尤其是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在计算机和互联网产生之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人工智能产生和应用之后,著作权法制度又将产生新一轮变革.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义,目前公认的说法认为它描述了计算机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如学习、思考、推理、规划等)的过程. 应用人工智能领域已经从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智能家居,发展到文学、艺术领域.因此著作权法在制度上就面临了新的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无论是文字、音乐和绘画,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如果可以,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是“作品”

确定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是指以人为主体的思想或感情的独创性表达都.由于技术的局限,传统著作权法理论都围绕人类为中心.然而在讨论人工智能的创作成果时,按照著作权主体是人的预先设定,则会就会陷入逻辑循环:因为主体不是人,所以产生的内容不是作品;因为产生的内容不是作品,所以它没有著作权,不用确定作者和著作权归属.从而根本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性.

为了避免产生上述问题,暂时不将主体因素纳入考虑范围.而是可以另辟蹊径,结合人工智能的特点,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进行讨论.人工智能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具有深度学习能力.深度学习是一种需要大型神经网络的深层次结构,是对人和动物大脑进行仿生模拟的过程,通过特定算法并以大数据作为模型不断训练,进而发现规律并形成经验. 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可能发生自我进化.根据人工智能是否发生自我进化,可以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分为: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和非来自人类的创作物.它们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需要讨论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是思想或感情的表达.

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即传统的计算机衍生作品,人工智能的地位是人类创作的辅助物,比如将通过人工智能将简谱转化为五线谱,将文字作品转化成机器合成的朗读制品.这类生成物的独创性来源于人类,是人类思想或感情的表达,人工智能的作用相当于人类的工具.对于这种情况,美国“新技术时代作品使用方式考察委员会”认为,计算机程序仅作为被动性协助创作的工具存在,未直接参与创作行为. 日本文化厅发布的“著作权审议会议第9小委员会(计算机创作物关联)报告书”认为,计算机系统作为人创造性表达的“道具”而被使用. 计算机衍生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可著作权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非人类的创作物指的是不需要人类为人工智能的创作事前规定规则,人工智能完全作为独立的创作主体.在讨论非人类创作物是否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时,需要了解对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原理.人工智能在学习初期需要经过输入大量数据,进行大量训练,形成自己的数据建模.在完成这些过程后,人工智能可以实现自己的价值判断和推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表达.例如微软创造的人工智能“小冰”通过对上千首现代诗一万次以上地反复学习,创作出的诗集《阳关失了玻璃窗》已经达到在思想感情和语言表达上与人类作者无差别的程度.日本学者从确保文化多样性的角度对独创性要件的意义进行重新解构.由于在外部表现上非人类创作物与人类创作物没有太大差别,在具有最低程度独创性的条件下,可以将非人类创作物作为作品范畴.

二、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归属上就没有计算机衍生作品那么容易判断.计算机衍生作品本质上是人的创作,其著作权人是制作衍生作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者.虽然人工智能可以创作作品,但是还有很多主体参与到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中:创造人工智能、编程、输入大量数据,最终人工智能形成自己的逻辑.比如,最初的编程者、人工智能学习的对象和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时候,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都是在著作权财产权制度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对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权利归属,现在主要有以下思路:

著作权归编程者享有.这一观点的理由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虽然是人工智能完成的,但是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和创作的能力来源于计算机程序.人工智能是编程者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创作物,它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还是应当归属于编程者.

著作权归使用者享有.这是从最终作品产生的角度考虑的,人工智能是否进行创作,进行什么类型的学习都是由使用者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人工智能是一种技术更先进的工具,使用者使用该人工智能的目的在于创作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著作权由人工智能与人类共同享有,即人工智能作为作品的共同作者之一.如果这样的话,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就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作作品,那么就需要判断人工智能是否与人类有共同创作的合作意图.这显然很难判断.再者,在人机协同的策略设计中,人工智能引入机器算法的“*审计”,这是为了避免人工智能遭遇*困境,确保人类的绝对控制权.人工智能不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区别于具有自己独立意志并作为自然人集合体的法人,将其作为拟制之人以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在法理上尚有斟榷之处. 在人类拥有绝对控制权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并不能作为合作作品的作者,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人工智能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人工智能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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