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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写作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优势程序制度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公益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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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新《民事诉讼法》明确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在中国,环保组织并不强大,环保行政机关受到各方利益的牵制,因而检察机关应当是最适格的原告.另外,由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就可以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 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6.3;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3)04-0051-05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的诉讼制度,弥补了私诉的法律漏洞,将更为广泛的社会纠纷置于司法的控制之下..[1]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因为从私诉角度看,起诉人应当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较为迅速的国家,不仅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具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这些国家通常具有相对发达的公众参和制度以及比较强大的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这些都是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有效力量.而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明显滞后于中国当前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需要,如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等问题都不甚明确,致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处于尴尬境地,很多案件得不到及时、合理解决.上述问题中原告资格问题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瓶颈,究竟哪类主体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学界及社会关注的焦点.笔者试对此加以探讨.

一、适格主体之争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所在,只有明确了原告资格、赋予当事人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才能够进一步处理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益.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其他内容关系重大,如原告资格和环境公益保护的范围、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的配置以及诉的利益等等都有着重大关系,不同原告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进程的影响也不同.因此说,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在中国,私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诉讼法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即只有和案件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有资格成为适格当事人,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仍是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学界主要观点

从传统的诉权理论来看,只有因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意欲对侵害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才有可能成为诉讼的适格原告.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和案件争议事实直接相关,这是普通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中对原告资格的起码要求.众所周知,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它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公共利益的特点决定了,如果要允许通过诉讼的途径救济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就不得不扩大原告资格.环境权益也是一项公共利益,因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也应当突破私益诉讼的直接性的限制.环境公益诉讼所要维护的利益具有公共性这一特点决定了,该制度中原告资格的范围应当相对宽泛,即不应以受到侵害为限.所以有学者主张,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普通公民等都应当被赋予启动环境公益诉讼以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利..[2]

(二)现有法律规定

中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权利和其他权利;《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主体可以是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而普通公民则明确被排除在外(但普通公民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私益诉讼,见下文所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没有适格原告时,作为原告启动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是符合法律精神的.环保行政机关针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在必要时对其提起诉讼,应该说这都属于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拥有的权力.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其穷尽必要的行政监管权力之后,对于环境权益进行有效救济的唯一途径,是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且它也有能力应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但是,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其行为的正当性容易受到质疑(见下文所述).至于新《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很多学者评价,这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中的里程碑,因为它明确扩大了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但是,此项规定显得比较模糊,而且从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组织在原告资格问题上仍具有很大的争议.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8月

第29卷第4期冷凌,等: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势及程序制度的完善

由此可见,在法律层面上,包括宪法在内,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可以说规定得仍不十分明确.这也是导致学界对于此问题存在很大争议的原因这一.

(三)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因为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呈现出实践先于立法的趋势.由于法律中一直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明确规定,因而,各地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具体做法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有的地方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采取宽松的态度,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允许检察机关、环保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3];有的地方法院则拒绝受理某些组织提起的诉讼;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其境遇也是千差万别.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公益诉讼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什么是公益诉讼方面论文范文。

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原告资格探析
摘要: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其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鉴于检察机关与其他原告。

检察机关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摘 要: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诉讼主体的原告资格问题。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尽管存在争议,但是通过国家诉权分配理论以及其自身性质分析,检察。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摘 要:近些年来,环境问题的频发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备受学者们关注,一直以来环境公益诉讼也是一大重点话题,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入手,以宪法、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
我国公民并不缺少环境保护意识,民众日益高涨的对环境的关怀需要立法体制来予以保障。纵观国内外学者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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