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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判性论文范文写作 对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批判性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批判性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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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性论文参考文献 执行摘要

摘 要:现阶段,看守所行使着部分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执行权.通过对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制度的横向和纵向考察,不难发现,该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存在规范位阶低、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在理论上,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主体,与行刑权合理配置的要求不符合,也与看守所的应然职能格格不入.因此,应当逐步弱化看守所的刑罚执行职能,将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执行权收归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在未完全收归的情况下,应当完善法律规范,加大非刑的适用,减少留所服刑人员数量,提高看守所的刑罚执行能力,保障刑罚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看守所;短期自由刑;刑罚执行权;留所执行刑罚

中图分类号:D631.7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7-12-21

一、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制度考察

(一)看守所在我国刑罚执行体制中的位置

(1)横向看,现阶段,我国的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多元的,执行机关包括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机关.其中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缓刑、假释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无罪、免于刑事处罚、死刑立即执行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拘役、余刑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由机关执行.在这种体制之下,自由刑的执行权分别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监狱和由机关管理的看守所行使.

(2)纵向看,我国刑法执行多头管理的现状,特别是自由刑的刑罚执行权的分散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1949年司法部成立之初,其法定职责就包括对犯人改造监押机关的设置、废止、合并以及指导监督事项;然而在一年之后,当时的政务院发文指示:“关于监所管理,目前一般宜归门负责,兼受司法部门指导.”据此,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对移转归门的领导的指示》,将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队划出司法部,归领导.随后,司法部的职能不断弱化,直至1959年撤销司法部.1979年,我国恢复司法部,并逐渐对其进行职能调整.1983年9月26日,《国务院关于将劳改局、劳教局及其编制划归司法部的通知》将的劳改局(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生效之后,劳改局更名为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划归司法部.在这次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时,政法委也考虑将看守所从机关剥离出来,但考虑到当时司法部刚刚恢复,接收能力有限,也出于“严打”的现实需要,暂缓移交看守所,自此,监狱和看守所一直处于两个监管序列之中.看守所也作为隶属于机关的刑事监所,在我国的刑罚执行体制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立法演变

1.代为执行刑罚

在代为执行刑罚的语境下,看守所不是自由刑当然的执行主体,而是出于节约司法效率、便利服刑人员的考量,在法律的规定下行使本应由监狱行使的执行权.

“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这一表述在法律层面上最早出现于1994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中.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确立了监狱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地位,明确了其为包括除拘役以外的自由刑的执行机关,无论在交付执行前余刑还剩多久,监狱才是法定的执行场所.但为了节约资源、提升效率,才将余刑较短的罪犯單独提出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对象限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余刑一年以下”修改为“余刑三个月以下”.

2.执行刑罚

执行刑罚指的是看守所对拘役刑的执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拘役刑由机关就近执行,但对执行场所没有法律规定.2005年之前,我国设有拘役所专门被判处拘役刑的罪犯.但由于“拘役所设置极不规范,缺乏执法和管理依据,并且基础设施条件差、安全系数低,影响了拘役刑罚的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2005年12月27日,发文决定撤销拘役所,同时决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2006年4月30日拘役所撤销完毕,退出了历史舞台.之后,拘役刑便在看守所执行.

2008年制定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从部门规章的高度确定了看守所是拘役刑的刑罚执行机关;2013年重新制定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并强调了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都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三)立法评价

1.法律位阶低

如上所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是提纲挈领地规定了看守所享有部分行刑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对已决犯执行对已决犯管理的法律规定,但直接规范看守所刑罚活动的规范法律位阶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只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都是部门规章.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定.同为自由刑执行场所的监狱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加以规范,而看守所的相关立法无论是在位阶上还是在科学性上都与监狱法的规定相差甚远.

2.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矛盾

现行看守所立法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相关规定与上位法相矛盾.以未成年人罪犯为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考虑到未成年罪犯的特殊情况,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管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但《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前余刑三个月以下的未成年罪犯和被判处拘役的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尽管后者因违反上位法应当无效,但实践中执行的却是更为直接的后者.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批判性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批判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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