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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讯逼供论文范文写作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和预防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讯逼供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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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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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领域的一个毒瘤,需要进行有效的遏制.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首先介绍了刑讯逼供的概述,然后介绍了刑讯逼供的危害,再介绍了刑讯逼供的成因,最后就刑讯逼供的防范提出了一些浅显的见解.

关键词:刑讯逼供;刑法;防范

一、刑讯逼供的概述

刑讯逼供是各国的刑法都立法确定不能进入的地区,各国都采取的相应的措施禁止此类行为的出现.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相同,各国在刑讯逼供的理解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故而,对刑讯逼供进行确定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1.刑讯逼供概念的界定

英国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的概念是指为了获取信息,采用使当事人肉体疼痛的方式获取.联合国的公约认为,刑讯逼供是指为了获取情报或者供述,采取使当事人肉体和精神双重疼痛的方式,而这种行为又是在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我国,要正确理解刑讯逼供的定义,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这三方面就是刑讯逼供的基本法律特征、中国的基本国情、当代司法的理念.在这里,笔者重点讨论刑讯逼供的法律特征.

(1)刑讯逼供的手段.在现代,进行刑讯逼供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身体刑.这主要是指司法机关采取手段,折磨当事人的肉体,是最野蛮的刑讯逼供的手段.

第二,变相的肉刑.这种方式不采取直接的肉刑,而是采取间接的肉刑,对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促使当事人在精神上崩溃.

(2)刑讯逼供的主体.因为询问是发生在侦查的阶段,故而,刑讯逼供也是发生在侦查的阶段.故而,刑讯逼供的主体就是具有侦查等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

(3)刑讯逼供者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而且是以获取当事人有罪的口供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获取当事人有罪的口供为目的的就不是刑讯逼供.例如,为了抓捕当事人采用的暴力就不算刑讯逼供.

(4)刑讯逼供的对象.从刑讯逼供的实际看,刑讯逼供的对象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等.

(5)刑讯逼供的地点.刑讯逼供的地点经常发生在拘押场所.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传唤当事人到任何地点进行询问,这就使得刑讯逼供的地点变成了任何地点.

2.我国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刑讯逼供的主体是司法的工作人员.其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此罪,其他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获取口供.如果司法人员适用暴力是为了获取证词,那构成暴力取证罪;如果司法人员适用暴力是为了打击报复,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3)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目前,我国的学界采用了这种观点,故而此罪就放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权益一章.

(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身体刑或者变相使用身体刑,获取口供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采用不当行为的现象.刑讯逼供主要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除了冤假错案,刑讯逼供还具有其他严重的危害,这些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刑讯逼供会极大程度妨碍实体真实的发现

案件的侦破主要是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探索.这个事实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具有合法的证据支撑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司法机关一直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理念,这里的事实就是符合法律的事实.在我国的司法机关中,对于案件只是片面的追求实体的真实情况,而对于认识却非常的片面,这就使得我国的机关在侦破案件的时候,没有把握好一个度.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讯问的过程中,办案人员需要注意观察当事人的一言一行,说话的口气,说话的状态等等情况,才能最终找出事实的真相.在正常的讯问中,对于当事人的是否犯罪可以通过观察得出,但是,在刑讯逼供的状态下,当事人不论是不是真的进行了犯罪,在剧烈的肉体疼痛和精神压力之下,当事人都会承认自己有罪.这就很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

对于刑讯逼供,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探索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第一,刑讯逼供的对象是正确的,当事人就是本案的真正犯罪嫌疑人;第二,被采取刑讯逼供的当事人供述的情况是真实的,不存在混淆视听的情况.只有满足了以上的条件,我们才能说刑讯逼供的有利于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的.但是,在司法的实践之中,我们还难以保证这两个前提的实现.

第一,刑讯逼供的现象主要发生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而侦查阶段针对的对象都是被怀疑的人,而被怀疑的人往往包括很多无辜的人.在真实的案件中,很多案件中的刑讯逼供对象都可能不是案件的真正行为人,这就很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

第二,刑讯逼供得到的信息不可能全部都是准确无误的信息.如果对于刑讯逼供有心理准备的人,往往最后拖住案件,最终成为无罪的人;而对刑讯逼供没有心理准备的人,往往会屈打成招,成为有罪的人员.

2.刑讯逼供会极大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日标

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是程序性的正义.它的本质是指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存在超越程序或者减少程序的现象.其本质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是对机关和司法机关权限的限制,是对公民权益的一种保护.正当程序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价值体系,已经为世人所接受,是实现正义的有效途径.在实现正义有效途径的时候,我们还需要用肉眼看得见正义,这就是程序性的正义,只有这种正义才能真在找到案件的真相,促进案件的进一步发展.刑讯逼供采取肉眼看得见的暴力违法行为获取证据,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发展.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刑讯逼供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刑讯逼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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