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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情同意论文范文写作 知情同意在中国医疗实践中的介入:问题和出路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知情同意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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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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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情同意作为生命学的核心原则,进入我国视野三十余载,经历了从“简单同意”到“知情同意”的变迁.在我国的临床医疗实践中,知情同意具有信息告知的“权威主义”、主体的家庭主义以及操作流程中的形式主义特征,这些特征与知情同意本身的尊重、平等的价值诉求相去甚远.构建中国的知情同意制度,需要开启现代公民教育,加强权利启蒙与责任教育;强化医患信任制度建设,推动知情同意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建构独立的第三方干预模式,知情同意实践难题.

关键词:知情同意;生命学;中国语境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6-0094-06

知情同意 ①是生命学的基本原则.从《纽伦堡法典》到《赫尔辛基宣言》,交织着人们对系列医学丑闻的拷问与反思,伴随自主权理念被广泛接受,知情同意获得了在生命学领域的合法性,并成为开展临床实践与医学研究的指导原则.发轫于西方社会的知情同意,进入我国视野已有三十余载.然而基于传统文化与社会现实的差异,制度建设赖以存在的土壤培育不足,知情同意在国内的实践呈现与西方截然不同的特点.尽管在形式上按照相关程序履行告知义务,手术要求签字等,但是与“尊重个体权利”的价值诉求相去甚远.不管是轰动一时的“李丽云”悲剧,抑或是引发学界热议的转基因“黄金大米”事件,均暴露了知情同意在生命实践中遭遇的尴尬.它们蕴含的深刻意蕴表明,知情同意在中国土壤里并未完全落地生根,目前达成的普遍共识更多滞留于形式,对其理论基础等实质内容有不同的解读与阐发.为此,有必要全面考察与系统梳理知情同意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变迁,廓清人们的认识迷雾,从而为其“中国式”困境提供参考意见.

一、知情同意在中国医疗实践中的介入

改革开放推动了生命学研究在我国的兴起,知情同意作为重要的医学人文理念受到我国学者关注,并逐渐升温.西方医疗卫生制度的引入与社会对患者信任的不足,推动了知情同意制度的萌芽与被认可.

纵观知情同意在中国临床实践中的演变,经历了从“简单同意”到“知情同意”的过程.在“简单同意”模式下,治疗常限于“或有或无”两种选择,患者知情权阙如.换言之,起初的知情同意是拒绝将患者权利纳入考察视野的,而是作为一项促进医疗目标达成的措施.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实施手术前必须有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这种规制基于保护医生与医院的价值诉求,而非出于对患者权利的尊重.1986年,卫生部、部发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规定: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及其他医疗文件.1988年,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不予调阅病历.囿于时代特征、社会发展以及传统文化等因素,当时对于知情同意制度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对于患者自主权存有戒心,并未赋予其独立的权威性,但它已经具有知情同意制度的雏形.当然,它残留了医疗父权主义模式太多的痕迹,对于患者权利并不重视.

伴随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医患纠纷日趋增多,传统的医疗父权主义模式难以为继,患者知情权的合法身份逐步得到承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医生的告知义务.在当时社会语境下,患者知情权以消极权利的形态出现,即并不是像美国《病人权利法案》一样以成文的形式明确规定病人知情同意权,而是通过规定医师的告知义务而确保患者知情权的实现.然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叠加着知情同意实践的社会准备的匮乏,导致社会对知情同意概念完整性认知不足.在21世纪前,我国涉及知情同意的司法判例极少,即使患者以知情同意权被侵犯为由起诉,法院亦判令医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判决依据并非侵权,而是借助《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医生在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切除脏器,侵犯了病人对自己“物”的权利,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②

由于患者权利意识的日益强化,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迅速增加,社会对医患关系、患者权利的认知趋向理性.同时,全球性的生命文献如《赫尔辛基宣言》,多次修缮知情同意的规定,细化其实施程序与要求.国家与社会需要对知情同意权利做出积极回应,政府颁布诸多法律文件对知情同意权进行规范,使其从消极权利升华为积极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病例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分别规定了患方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知情权与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同意权.《侵权责任法》承认了患者个体作为权利主体的优先性,并补充了“医疗风险”与“替代医疗方案”的信息揭示要求.如果不告知替代疗法,导致患者身体受损也需承担责任.《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对精神障碍者的知情同意权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制,对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指导.这些文件与规范的颁布,标志着简单同意历史的终结,呼唤着知情同意新时代的开启.尽管与本真意义上的知情同意存在差距,但也应该看到,知情同意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步.

综上所述,知情同意在我国从引入到规制的进程整合了国际生命的文献基本精神与我国社会的发展现实.但是,由于原初意义上的知情同意内生于西方个体主义与自由主义文化,而我国在文化土壤、社会环境、理念等方面均与西方存在差异,这决定了知情同意在中国的实践必然呈现出特殊性.

二、知情同意在中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知情同意在中国的演绎与流变,时间短暂但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告知与同意为主要内容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知情同意制度.然而,在中国医疗领域,知情同意实践深深烙上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印痕,传统文化与现度之间的鸿沟造成了知情同意理论诉求与中国实践的价值断裂.

1.主体间性凸显为信息告知的“权威主义”

主体间性是主体存在结构中的“他性”,一种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范畴内的主体间相互联系并具有平等地位,同时保持各自的特性与彼此差异的张力,彰显了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交往、沟通、对话与理解.知情同意颠覆并解构传统医疗模式中医生的单一主体性,凸显了患者在医疗实践中的自主性.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医生与患者均以主体性身份参与医疗关系,医患间的统一性构成了知情同意的主体间性.从信息告知到理性决策整个过程,均彰显了医患双方平等的主体性.但是在中国当下的医疗实践中,医患关系呈现为一种传统与现代的断裂特征——权威主义.医患关系的权威主义范式表明,它既非传统中的家长主义模式,亦非现代意义上的平等模式.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知情同意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知情同意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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