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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规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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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摘 要:随着4G时代的到来,电信业数据流量监管成为了新的研究课题.目前,我国数据流量监管制度仍存在缺陷.行政垄断、监管机构缺乏中立性、立法缺位,都使得电信业务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鉴于此,本文将针对我国数据流量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电信业;监管制度;缺陷;完善

2015年10月1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共同推出的“流量不清零”政策,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然而,该政策推行不久,央广网上一篇名为《流量不清零后被指消耗快网友:9天用完平时1月的量》的稿件便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网友纷纷表示流量使用过快.虽然各大运营商均表示“已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没有发现问题”,但是依然难以取信消费者.然而,当消费者对运营商提供的数据产生异议时,又难以找到其他相关证据.这无疑和当前我国电信业流量监管存在一定问题有关.

一、我国数据流量监管存在的缺陷

1.电信业的行政垄断性

改革开放之后,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政府一方面坚持政府主导经济的立场,另一方面尊重市场自身调节的规律,形成了双轨制经济.对类似电信等国有企业政府仍然保持一定的干预.虽然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电信行业行政垄断程度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直到2008 年,我国电信行业在行政垄断程度方面仍高达79.93%,目前电信行业中行政垄断仍然占据着较重的地位.

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电信数据流量监管形同虚设.和具有一定技术优势、资金优势等优势地位的电信业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如在数据流量定价方面,即使电信行业服务定价有《价格法》可以遵循,使市场自主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得以相结合.但由于电信行业行政垄断所造成的监管难问题,在定价问题上消费者始终是缺乏话语权的,加之没有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在数据流量计量方面也是如此,消费者也只能被动的认可运营商的计量数额,即便发现其可能存在计量问题,也缺乏进行监管、监督的能力.

2.监管机构缺乏中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其中,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即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电信业务的数据流量当然由 监管.

数据流量关乎经济发展、生活稳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监管双方紧密的利益关系无疑会影响到监管的有效进行.我国电信业监管属于政府型行政监管,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极易出现监管失灵的情况. 既负责电信产业的发展决策,又负责电信市场及电信行为的监管,既是监管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的推行者.一旦监管者的利益和监管需要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不一致时,电信监管主体很可能为了监管执行的便利弱化某些政策的出台,使电信业政策在拟定之初就缺乏中立性和科学性.如此一来,电信监管者和电信经营者显然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3.《电信法》缺位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完善的电信法,电信条例承担了规范电信业的主要任务.电信条例难以发挥全方位规范电信业的作用.法规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更使得行政权在电信业方面有了超越和滥用的可能.为了实现入世,我国电信企业进行了几次重大拆分重组,如今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并驾齐驱.然而这几次的拆分重组却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也没有采取公开听证,更没有公开其决策的过程.这和《电信法》的缺位、无法可依的现状不无关系.

二、域外电信监管制度的启示和借鉴

1.英国的电信监管体制

1984年英国颁布了新的《电信法》,确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公平竞争、保障普遍服务等电信发展原则.此外,其还授权OFTEL作为独立电信监管机构,对电信市场运营进行统一监管.在1984到1993年的近十年间,英国政府三次出售国有电信企业股权,逐步实现英国电信公司的私有化.

其监管机构的设置,也值得我们借鉴.OFTEL虽属于政府编制,但是却被赋予了极高的独立裁量权.不仅其内部工作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而且其机构财务预算也不是政府拨款,这也决定了监管者独立于政府的性质.时至今日,法律仅能为电信监管提供法律意见,依靠法律来改变监管机构的决策是根本不可能的.若被监管双方产生矛盾,只能向英国独占和并购委员会寻求救济.正基于此,英国的电信监管机构始终处于高度独立的监管者地位.

2.美国的电信监管体制

1934年美国《通信法》出台后,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电信法》将其取代.美国政府将新的监管理念融入法律规范,实现电信业务的整体竞争,加大对电信企业技术创新的鼓励.

作为电信监管机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电信政策的执行工作,并依法对数据流量在内的电信业服务进行监管.国家电信业的宏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则由商务部内设的国家电信和信息局专门负责.此外,分权制衡的法治理念也体现在电信监管之中.一方面,電信监管机构接受政府的正式规范,以及经过任命程序和司法公听会等程序.另一方面,在公听会上不同利益集团也可以以提案的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使得每一项电信政策都能够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

最后,美国司法部和法院在电信监管旳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司法体系也同联邦通信委员会一样对电信市场的发展进行监管.如果说联邦通信委员会对电信市场是实时监控,那么司法体系对美国电信业的发展就是事后管制,因为其主要是接受申请,对电信市场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裁断,以鼓励竞争和消除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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