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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入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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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6年1月亚洲开发银行以1900万美元的股本金参股投资光大银行以来,截至2014年底,已有40多家外资机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股投资中资银行,投资总额超过了400多亿美元.随着2015年6月1日我国 清算市场的开放,将再一次刺激外资进入我国银行业.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但也给我国的金融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其主要体现在银行业控制权的归属权之上.

外资的进入给我国的银行业控制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自2006年9月以来的中美长达5次的战略对话.在以往的每一次对话时,美方总是在要求中方在原有的外资参股最高比例之上,进一步加大参股比例,然而美国对于其他国家进入美国银行业的门槛和后续监管条件之严格值得我们去深思.

外资节奏

外资进入我国的银行业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ADB)以1900万美元参股中国光大银行3.28%的股权,开创了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先河.在过去十几年的外资参股中资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破冰史.我国于1994年发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明确禁止外国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银行,这是我国对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最早政策,和我国当时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的现实情况密切相关.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经人民银行特批投资了光大银行和上海银行,开创了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先河.这一阶段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特点主要是:引资的上海银行和光大银行规模很小,引资的外资银行持股比例很低,且对中资银行的控制权影响很小.

入世大环境下引起的持股比例的提高.2001年底,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迫于日益激烈的竞争格局,中资银行急需寻找外资伙伴以增强其竞争实力.在大的经济环境条件下,我国放开了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限制,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5%、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并且需要个案报批.这一阶段中,外资对被入股的中资银行的影响力、渗透力不断深化,其中兴业银行引进的3家外资持股之和达到24.98%,汇丰持有交行的19.9%,均接近监管上限.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美国新桥控股深发展,这一事件被国际金融界视为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里程碑.

银监会对于外资参股比例的进一步调整.2003年银监会成立之后,银监会调整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策略,将对外开放的重点由过去主要引进外国银行来华开设分支行转移到着力推动中外资银行加强业务协作和股权合作.2003年12月8日,银监会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从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性、盈利持续性等方面明确了境外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并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由原来的15%提高到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从20%提高至25%.这一阶段,国外大型银行和金融集团将入股中资的大型银行作为进入中国银行业的主要途径.仅中行、建行和工行三大国有银行的外资入股总额就超过了过去近10年间外资入股中资银行业的总额.

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2008年中国银监会在政策评估结论的基础上,就外资持股比例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这说明在限制外资进入的最重要指标上,我国政府的态度也已经出现了明显松动的迹象.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秉承稳重的原则之下,进一步提高这一重要指标.单家持股20%的比例和总持股25%的比例可能不会有太大变化,如果变动,最多将上限调整到33%.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外资参股比例扩大的可能性较低;对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参股比例上限也很难超过33%;而对于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参股比例上限可能会调整到33%甚至是50%.

中方银行业的安全隐患

在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后的这十几年内,对于我国整个银行业而言,最核心的问题必须是控制权归属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我国银行业控制权及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我国银行业的控制权在外资参股后主要出现了以下几点问题:

和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由于我国和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这就导致了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后,出现了传导国际金融风险、推行金融霸权、危及中国信息安全、造成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等诸多危害中国金融安全的现象.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外资入股我国银行业的限制大多仅仅局限在准入门槛这一点.而对于进入后的监管和撤资退出的规定寥寥无几.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也不完善,这就促使了显示公平的霸王合同的出现.破坏了银行业法治体系的建设,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书面控制权和实质控制权的不统一.银监会虽然出台政策,明确限制了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最高持股比例.但这仅仅只能从从理论上降低了外资机构掌握中资银行控制权的机会,并不能在实质上确保国家对中资银行的控制权.中国银行业外资参股政策的局限在于:在股权分散、股权变化以及中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条件下,外资机构极易取得中资银行的实质性控制权.在股权分散条件下,外资甚至可直接获得对中资银行的实质性控制权.2004年6月,美国新桥投资(Newbridge)以12.34亿元人民币参股深圳发展银行17.98%的股份,外资持股比例仍在我国政策允许的20%最高限额之内,然而由于深圳发展银行的内部股权结构分散,其他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很低,新桥投资获得深发展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新桥投资不仅更换了深发展的行长和董事长,而且新桥投资在深发展董事会15席中已占7席(其中5名为非独立董事,2名为独立董事).深发展董事会下辖的五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的临时召集人全部由外籍董事担任.这是外资机构首次实质性控股中国的商业银行,而且是一家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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