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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在校大学生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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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劳动法没有将*大学生纳入调整范围,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不法用人单位的侵害,该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本文将从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把*大学生群体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和加强高校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探索对*大学生群体有效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158 — 02

一、大学生*的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有过*经历的在校大学生越来越多,大学生*现象随处可见.根据相关机构对我国六所大学300名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有281人从事*,占受调查总人数的93.66%.〔1〕从参和*的原因来看:有的学生由于家庭贫困,想通过从事*获得报酬减轻父母的压力、有的学生希望尽早踏入社会进行实践,丰富课外生活并获得工作的真实感受、还有学生寻求和所学专业相契合的工作培养自身的动手能力.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学生寻找*工作的途径并不丰富,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大学生*基本没有涉及,使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郭某,在校期间被某公司聘用,约定月薪2000元,某日下班途中受伤.郭某认为其属于工伤,而某公司认为其和郭某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需要为其承担责任.后郭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和某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郭某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2〕目前遇到类似情况用人单位都以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合同.”为依据推卸本该对大学生承担的责任.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随时受到侵害.不仅如此,因为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大学生无法享受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本应享受到的基本权益.

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空白

从目前调整大学生*的法律规范来看,实际上处于一个既无相应的法规可以适用,也无一个明确的部门进行管理的放任自流的尴尬局面.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我们找不到任何关于大学生群体是否适用的规定,涉及到大学生群体的法律规范要不就是含糊其辞,抑或干脆给予否定性的回答.例如上文所述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措辞上模棱两可、理解上让人云山雾罩不明就里,一句话把*大学生推出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变成了用人单位遭遇大学生维权时推卸责任的“尚方宝剑”,也让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莫敢越雷池半步.而另外一部有关的规定是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这个办法只对学生在校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规范,而且还明确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①模糊的法律规定甚至立法空白,是大学生*权益屡受侵害的法律根源.〔3〕

(二)无法确定*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

目前我国大学生的*行为往往都是自发性的,没有统一规范的组织对大学生进行引导和安排,而大学生本身也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劳动法律知识,加上*大学生的法律定位存在争议,因此权益受损的情况才频频发生.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符合年龄要求,即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二是具备劳动能力,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能独立完成劳动工作.就大学生群体来说,绝大多数都已超过18周岁且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学习和相关技能,尤其是在知识这块占有一定优势.〔4〕但用人单位往往利用1995年的《意见》第十二条来推脱本应对大学生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形来看,1995年的《意见》明显体现出法律的滞后性,加上大学生*行为的频繁化,致使大学生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情形日益增多.因此,法律需要赋予大学生相应的劳动者身份使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也是当前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最根本和最有效的途径和办法.

(三)高校对大学生*管理缺位

目前国内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和保护还很不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虽然很多学校已经成立了实习就业指导中心,但它的主要职能是为了帮助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就业辅导,很少有高校为大学生*设立专门的维权部门,大学生在*过程中遭遇到侵权时难以从高校得到有效的帮助;二是高校在帮助大学生寻找*机会、提供*信息方面大有可为.实际情况却完全相反,如果一开始就由校方牵头,出面和企业合作,以校方的名义来作*大学生的后盾,可以想象很多纠纷完全可以避免.退一步说就算纠纷已然发生,大学生也不会只以个体面对用人单位,而是由校方出面和用人单位协商,这样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在校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内高校不断地扩招,在校生走出校门*的行为越来越多,劳动法对大学生*身份的认定已不符合当下情形.面对这一问题,国内不少学者也提出各自的看法,如王燕芳提出:“当前*市场比较混杂,监督上存在着缺陷;大学生欠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法律保障和救济不力;学校对在校生校外*行为的管理力度不足.”〔5〕张明辉认为:“当今大学生校外*的主要目的是为改善物质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大学生*的基数大量存在,但履职中维权道路艰难,劳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把大学生*行为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将具有现实的意义.”〔6〕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结论:关于在校大学生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在校大学生当兵的利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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