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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际法规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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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在南海诸岛填海、扩建机场等陆地设施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以UNCLOS为首的国际法对于海上人工岛屿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导致人工岛屿的概念适用模糊.海上人工岛屿具有受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调整的法律特征,但其权利义务边界尚不明确,人工岛屿能否作为领海划界的依据存在争议.通过对人工岛屿的分类讨论,明确海上人工岛屿具有的权利、义务边界阈值,根据人工岛屿修建的基础判断其能否作为划界的基础.我国在南海进行的人工岛屿修建符合国际法规定,在海上人工岛屿概念的解释中我国应发挥更大话语权,并通过制订《海洋基本法》为修建海上人工岛屿提供国内法依据.

关键词:海上人工岛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划界

中图分类号:D9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6-0099-08

作者简介:杨显滨,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 (上海 200444)

海洋承载着国家发展基石,涉及海权关键的岛屿是我国未来的主要斗争方向.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21条规定,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早在19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强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不但适用于中国大陆,还适用于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1除了自然岛屿,人类随着自然的进步开始在海上利用科技与人力建造人工岛屿,例如迪拜投资建设的目前世界最大人工岛群——棕榈岛.由于人工岛屿直接牵扯到海洋划界、资源权属等国家发展的重要利益,其兴建往往伴生着巨大争议与不确定性.2015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赤瓜礁、东门礁、永暑礁等礁盘上开展填海工程、建设飞机跑道引起东南亚各国广泛关注.2自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后,岛屿制度的多方面问题,在国际法上依然模糊但很重要,尤其涉及到人工岛屿,其涉及法律关系、权属义务更为复杂.

在人工岛屿的国际法界定中应明确海上人工岛屿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到底能达到何种界限.如:修建本国人工岛屿的范围能否突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人工岛屿能否作为国家划分领海的基线、主权国是否在人工岛屿上享有同岛屿一样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深刻而牵扯范围极广的国际法问题均需要深入研究并明确边界,为实践提供明确的规划与指导效应.

一、海上人工岛屿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一)海上人工岛屿概念

至今学界尚未对“海上人工岛屿”有明确的定义分析,对于人工岛屿是否属于岛屿,国际社会存在不同观点.如上所述,UNCLOS将“岛屿”定义位“四面环水、露出水面、非人工建造、形成一定土地区域”,这四项标准是UNCLOS下判定“岛屿”的关键性因素.但是这样模糊的标准并无法区别岛屿与礁石等概念,而岛礁包括岛屿、岩礁或低潮高地.1例如,岛屿在潮汐时需要高出水面的阈值是多少可判定为公约下的“岛屿”,而“一定区域”又缺乏现实可行的准确判断标准.而对于岛屿与人工岛屿的定义与区别,UNCLOS中并没有详细说明,仅对权利、义务进行笼统的描述.UNCLOS第121条规定,岛屿需要具备支撑人类正常生存和经济活动的条件,这是岛屿和岩礁最显著的区别.现在国际上普遍的认知是“岛屿必须保有淡水、能够种植维持人类生存的植物、可提供一些居住材料、并足以支撑一定数量人群的生活.”2

中国同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有海洋冲突的国家均为UNCLOS的締约国,受其约束.研究UNCLOS的具体规定无疑为研究海上人工岛屿提供最为有力的依据.遗憾的是,UNCLOS并未对“人工岛屿”有明确的定义.根据《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的定义,将“人工岛屿”认定为:四面环水的在涨潮时能露出水面的暂时性或永久性的人造固定平台.3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将泥土和岩石经过加工混合放置于海中的人造地,它固定在海床上,在时露出水面,具有永久特性,且它和其他岛屿一样属于领土.4或人工岛屿是“在并非陆地之处建立人工平台结构物”.5笔者认为,从地质角度考察,海上人工岛屿应同岛屿一致,四面环水且能在最时露出水面的一定土地区域;从人类影响角度分析,人工岛屿同自然岛屿最大的区别是由“人工建造”,可供人类生产生活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海上人工岛屿的概念可定为:由人工建造的四面环水、潮汐最时露出水面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供一定数量的人类生活的土地或类似结构区域.

(二)海上人工岛屿是主权国家行使领海管辖权之地

目前海上人工岛屿的建造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在已有的暗礁、礁石、小岛屿上扩建形成岛屿,如我国在永暑礁上建设飞机跑道,扩大面积,笔者称为“扩建式人工岛屿”;另外一种为直接在海中填入原料,由海床堆积成为新的岛屿,例如迪拜通过砂石填埋而成的棕榈岛,称为“填海式人工岛屿”.二者的共性是在人类活动的直接干预下形成新的“岛屿”,但两者间在权利义务方面又有不同.“扩建式岛屿”的相关规范并不完善,马来西亚实际控制的南海弹丸礁,就是用吹填的方法扩展成为人工岛屿.6有学者认为,“扩建式岛屿”可以认定为国家领土取得方式中的“添附”.7而“填海式岛屿”一般由填海国家通过国内法明确其填海的权利与义务,如美国《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和《海岸带管理法》、日本《公有水面填埋法》、英国《海洋与海岸带准入法案》、韩国《海洋开发基本法》的规定.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规定了有关填海活动的内容:填海造地的海域范围应为内水、领海的水体、海底、底土和水面.其它诸如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等部门规章也对人工岛屿的建造管理做了相应规定.领海对于国家而言,具有主权属性,海上人工岛屿可视为是主权国家行使领海管辖权之地.沿海国在本国具有管辖权的海域修建人工岛屿,必然受到其国内法的规制与调整.

(三)海上人工岛屿应受国际法规制

海上人工岛屿的修建地点一定是在海上,即使是在一国的领海内,海上人工岛屿的规制也应当受到国际法的规制.例如海上人工岛屿修建后对于船舶无害通过的影响、人工设施修建后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必然受到国际法的约束.目前,有关海上人工岛屿修建的最权威国际公约是UNCLOS,其第56条第2款规定沿海国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管辖权.第80条规定上述权利在大陆架范围内比照适用,即一国可以对其建造的人工岛等设施进行使用、管理.第87条规定人工岛屿的建造可延伸至公海范围,允许各国在国际法规制范围内建造人工岛屿.其它关于人工岛屿的规定分别是第11条、第60条、第77条和第147条.沿海国有权建造并管理人工岛屿,但需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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