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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论文范文写作 对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5项的理解和适用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行政诉讼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6

对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5项的理解和适用,本文关于行政诉讼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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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审判中的滥用职权并不包括滥用羁束裁量权,新《行政诉讼法》中第70条第5项规定实指“滥用自由裁量权”.因立法表述上的瑕疵,行政滥用职权这一标准本身的含义模糊,滥用职权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界限不清,加之法律适用者主观认识水平的限制及适法技术的有限,使得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为规避风险极少适用滥用职权审查标准,且在适用频率极低的情况下还发生与其他审查标准混淆、交叉适用的倾向更为严重.行政撤销判决中的滥用职权应解读为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出于不良动机主观故意不合目的地行使了职权,属于不当行政的范畴,具体包括出于不良动机,考虑了不相关因素;违反诚信、反复无常;不当的授权和委托.

[关键词]行政判决;滥用职权;自由裁量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6-0037-05

当今社会行政权力空前强大,随着国家行政职能的急剧扩张,公权力对个人所具有的强权性、支配性加剧了法治政府要求依法行政的紧迫性.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出台,明确将“滥用职权”作为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事由之一,这对规范行政实体权力的运行具有极大价值.但由于立法的瑕疵,法律未明确规定行政滥用职权审查标准的内涵、要件及适用条件,加之法律适用者主观认识水平的限制及适法技术的有限,导致现行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将“滥用职权”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在案件的判决理由中间接适用“滥用职权”的频率也实属不多,且经常出现将“滥用职权”与其他法定的判决事由混淆使用、出现偏差的情况.这种情况给司法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实有必要对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的适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能在行政诉讼中正确解读和适用“滥用职权”这一法定撤销条件.

一、行政判决中“滥用职权”条件的适用现状

通过梳理和分析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滥用职权”上,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方面,法院很少直接引用《行政诉讼法》第70条“滥用职权”的审查标准进行判决;另一方面,在行政滥用职权审查标准适用率极低的情况下,还出现法院将“滥用职权”与其他法定判决事由混淆使用的情况.

(一)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职权认定的规避

在实践中,各地法院普遍规避“滥用职权”这一撤销理由,很少将“滥用职权”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经调查显示,从1991年到2012年,《中国审判要览》收录1 189件行政类案件.在20世纪90年代,共45件与滥用职权有关的案件,占1 189件的3.78%,其有14件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滥用职权作判案依据,所占比例为1.17%.甚至在这仅有的14件案件中,只有5件是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定案情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占比仅为0.42%.在2000年至2012年这十二年里,共32件与滥用职权有关的案件,占所收录的1 189件行政案件的2.69%.比90年代更少的是,其中只有5件被法院在判决事由中认定为属于滥用职权,占比仅为0.42%,且只有2件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滥用职权作判案依据,所占比例仅为0.17%[1].

例如,在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与雷华灯等劳动教养决定纠纷一案中,上海市勞教委对雷华灯等三人分别做出为期一年的劳教决定,雷华灯等人不服并向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三原告的行为仅是轻微违法且基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该轻微违法行为不足以构成劳教.被告对三原告做出的劳教决定未将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纳入考虑范畴,不符合行政权力运行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原告受到的劳动教养处罚与公益维护并不完全相称,合秩序而不合正义,与行政权力运行的合目的性相背离,属于滥用职权行为,故判决撤销劳动教养决定.

上海市劳教委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称其对雷华灯等人做出的劳教决定不仅形式上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且在实质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请求上诉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上诉审法院根据全面审查原则调查审理后在渝二中法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认定上诉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这一裁定理由背后的证据无充分的证明力,其适用“滥用职权”这一审查标准也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对此予以纠正.然而,一审法院认定的案实清楚,判决符合法定程序,撤销上诉人行政行为的判决结果也是正确的,故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但更改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2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规定.

虽然在我国实施了50多年的劳教制度现已被依法废止,但该案件对反应司法实践中的人民法院、法官规避适用滥用职权的撤销事由这一现象仍具有代表性意义.一审法院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适用滥用职权这一法定事由以撤销被告做出的不利行政决定,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实体结果的公正.这是极少出现的一审判决中将滥用职权作为直接的判案依据.但在该案的二审判决中,法院却没有沿用一审判决的思路,转而认定滥用职权属适用法律不当,直接否定了滥用职权作为该案的判案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此案的大量法官合法规避适用滥用职权的做法令人深思.

(二)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与其他审查标准的混淆

在将行政滥用职权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例中,同时存在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这五项审查标准与其同时混淆适用的情况.这是行政审判中,滥用职权标准的适用陷入困境的另一种具体表现.

例如,在黄煌辉诉南安市丰州镇人民政府限制人身自由并要求赔偿一案中,黄煌辉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南安市丰州镇人民政府列为计划生育国策学习班的对象.丰州镇政府在未向黄煌辉送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黄煌辉叫到镇政府计划生育国策班学习.但在学习期间,镇政府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教育行为,对学习对象进行一天24小时的集中看管,不能随便出入.黄煌辉直至1999年1月4日才被放出,前后共166天.黄煌辉对丰州镇政府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南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中指出,南安市丰州镇人民政府是地方基层一级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被告的做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原告称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论:适合行政诉讼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行政诉讼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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