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专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电子竞技论文范文写作 电子竞技视频直播著作权问题探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电子竞技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6

电子竞技视频直播著作权问题探析,本论文主要论述了电子竞技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电子竞技论文参考文献:

电子竞技论文参考文献 电子竞技杂志电子信息工程毕业论文转化医学电子杂志电子政务论文

[摘 要]电子竞技游戏由游戏素材构成的静态电子竞技和基于玩家操作形成的动态游戏画面两部分构成.静态电子竞技是游戏开发者对不同游戏要素整体和部分的独创性表达,宜采取计算机软件与艺术类作品双重保护模式.玩家操作形成的游戏画面相对于它所呈现的静态电子竞技不具有额外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用户不是游戏画面的作者,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虽然动态游戏画面不构成作品,但包括动态游戏画面、静态游戏素材在内的整个电子竞技游戏具有区别于其他电子竞技游戏的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录制主体不同,电子竞技直播视频有专门机构录制的赛事和游戏玩家、主播自行录制的游戏视频两种类型.大型电子竞技赛事类似于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主播、玩家自行录制的直播视频独创性不足,但对电子竞技游戏的传播发挥重要作用,受邻接权保护.电子竞技直播视频对电子竞技作品的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将电子竞技直播视频中对整个电子竞技作品的使用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更有利于促进电竞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竞技直播视频;独创性;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11-0065-05

伴随着人们娱乐观念的转变,在传统网络游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竞技不仅成为全民娱乐的重要选择,也逐渐发展成一项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电子竞技不同于传统的网络游戏,又与网络游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注重参与者的集体合作和技术策略等专业要素,专业的操作人员通常经过长期的训练,其娱乐性要素较技术性要素少;而后者对参与者的技术操作没有特别要求,即使是未受过训练的普通人也可以享受其中乐趣,娱乐性是衡量其价值的主要因素.这就决定了电子竞技有不同于传统网络游戏的独立地位,法律上也应给予足够重视.

一、 问题的提出

电子竞技是利用电子设备作为运动器械进行的、人与人之间的智力对抗运动,通过运动,可以提高和锻炼参与者的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四肢协调能力和意志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将电子竞技改批为第78个正式体育竞赛项.相对于普通的体育竞赛,电子竞技没有现实的运动员、体育器械和身体对抗,一切体育活动须借助计算机软件运行,属于智力密集型体育活动.近年来,与电子竞技相关的产业如雨后春笋,众多网络直播平台蓬勃发展,电竞产业的发展前景吸引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不仅有来自政府的资金支持,各个民间企业和机构也开始关注和投资电竞产业,国外有亚马逊收购视频直播服务提供商推特,国内有阿里巴巴集团与国际电子竞技联盟建立独家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发展电子竞技运动.

电子竞技本身及其传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像它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一样无往不利,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对网络游戏作品定性莫衷一是、立法迟迟未推进的情况下,“刀塔2案”又提出了新问题,我们不仅要明确电竞作品本身如何定性、电竞画面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还要回答电竞直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以及直播视频中涉及的游戏画面是否属于合理利用等问题.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合理定位电子竞技的相关问题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价值.

二、 电子竞技作品的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对不同类型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行使设置了不同的规则.电子竞技游戏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对电子竞技游戏本身的定性是探讨电子竞技视频直播相关著作权问题的基础.电子竞技游戏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游戏开发商预先设定的游戏要素,本文称其为静态电子竞技;另一部分为基于用户操作形成的动态游戏画面.

(一) 静态电子竞技的定性

理论上,静态电子竞技相对于用户操作形成的游戏画面具有独立性,该独立性使得静态的电子竞技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条件.实践中,将静态电子竞技与给予用户操作形成的动态游戏画面区别开来分别定性对游戏作品提供全面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静态电子竞技通常由游戏引擎、艺术资源库和地图档三部分组成.游戏引擎是由游戏启动和运行的程序和文件构成的计算机程序,复杂的电子竞技不仅包括计算机软件,还包括融合了音乐、美术、动画视频等内容的艺术资源库,我国学术界虽然对网络游戏属于哪种作品存在争议,但对于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这一点似无较大争议[1].但是仅对电竞游戏提供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在侵权人以不同的计算机指令、代码设计出与权利人游戏相同或类似的艺术资源库、地图档的情形时,则难以判定为侵权.这说明,单纯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无法为游戏开发商提供全面保护,艺术资源库内的游戏要素有单独保护的空间与必要.从域外司法实践来看,电竞产业发达的美国、日本、韩国都采用了计算机软件与艺术类作品的双重保护模式.我国在对静态电竞作品的保护模式的选择上也存在相关案例,在“暴雪娱乐诉游易网络侵害著作权一案”中,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炉石标识”“游戏界面”“卡牌牌面设计”“卡牌和套牌的组合”“视频和动画特效”5项内容,认定为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具体作品分别保护.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也认为,网络游戏除了可主张计算机软件外,不能笼统主张网络游戏享有著作权,而应将其中不同类别元素分解,对应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作品类型主张权利[2].针对电子竞技中的静态游戏元素,国内的司法实践与学术界基本赞成对电子竞技的各要素提供计算机软件与艺术类作品的双重保护模式.

(二) 玩家的操作未形成新的作品

近期,基于玩家操作形成的游戏画面是否构成独立的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问题,该问题的争议源于2015年的“刀塔2案 ”.在“刀塔2案”中,法院认为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玩家操作形成的游戏画面是否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的热议.

有意见指出玩家的自主性决定了任何两场游戏的画面和过程不可能完全相似,电子竞技游戏画面可以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玩家是游戏画面的作者[3].也有学者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电子竞技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本文认为,针对游戏画面独创性的判断,早在1981年美国“斯坦恩”一案,上诉法院就提出,画面显示的图像和声音的独创性并非体现在其通过计算机软件还是其他方式产生,从创作作品的角度讲,从某人第一次构思出图像和声音时,就产生了原创性[4].在电子竞技游戏中,当游戏开发商以计算机代码形式完成游戏画面包含的音乐、动画视频等要素并存储于计算机软件中时,就产生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游戏画面只是游戏玩家基于对游戏的简单操作而形成的各种游戏要素的组合,不同画面呈现的游戏要素均来自于游戏开发商设定的艺术资源库,玩家除了基于简单操作将不同游戏素材从计算机程序中调动出来以外,对画面呈现的游戏素材没有独创的空间.不同玩家操作虽然形成不完全相同的游戏画面,但玩家与普通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一样,关注的重心在于如何赢得比赛,没有任何创作作品的主观意图,游戏画面的形成也没有蕴含玩家的思想情感,它只是玩家赢得比赛的配饰,游戏画面的好坏,不影响玩家是否能赢得比赛.日本法院在1984年的相关案件中也认为,使用者对手柄如何操作,影像产生怎样的变化,都是由既存程序设置好的,使用者只是单纯地将预置在程序中的画面、文字等数据提取顺序单纯进行排列组合,游戏影像是以电子信号的形态固定在ROM中的程序上.虽然现代的电竞游戏互动性增强,但玩家游戏的进程和策略是游戏开发商在设置游戏要素时能够大致预测的.因此,玩家不是游戏画面的作者,游戏画面相对于它所呈现的游戏要素不具有额外的独创性.

结论:关于对写作电子竞技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电子竞技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电子竞技专业娱乐,大有可为
海通证券投资要点1、电子竞技前景广阔。2、产业链日趋完善。电子竞技是一种结合“游戏+体育”的专业娱乐竞技形态,全球市场前景广阔。全球电子。

电子竞技或是下一个风口
沪指60日均线如期拐头向上,做多的信号出现;赚钱效应凸显,也增强了投资者做多的信心。从纯技术上分析,年线250日一带的位置是目标:观察2009年。

深挖电子竞技商业价值增量潜在百亿市场规模
海外电竞已形成文化,并初具同职业体育相似的产业链与衍生消费市场。电竞爱好者在海外国家人口中的比例最高达18 9%并有望在2017年超过29 7%。

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探析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到各个地区的各个领域,电子商务模式正是基于互联网产生的一种商业模式,它正极大程度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电。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