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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事务论文范文写作 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构建和谐政教关系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宗教事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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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也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和谐政教关系是途径和目标的关系,和谐的政教关系需要有合适的管理模式来规范和维持.

关键词:政府宗教事务政教关系

一、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

所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进行行政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依照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规范宗教活动主体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二、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意义

在当代中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因此,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和谐政教关系是途径和目标的关系.

1.有利于实现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明确政教关系和谐方向

依法管理是政府管理宗教的必然选择,作为社会关系一部分的政教关系的构建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宗教事务部门也不得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否则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够通过宗教立法把以上宗教活动和政府管理活动的原则和规范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以法的强制性和规范性明确彼此关系的目标定位和发展方向,通过实现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为和谐政教关系目标方向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从而在宏观上保证和谐政教关系的有序发展.

2.有利于准确界定政教角色,促进政教关系和谐互动

政教之间的互动,主要是满足宗教界信仰自由需要为目的的私权利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动.实际上,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不矛盾.在法律面前,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主体,均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管理不是限制,而是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管理也不仅仅是对权利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对权利的保护.宗教事务管理并非什么都管,而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如果不管理,就很难很好地对宗教信仰自由加以保护,就是政府的缺位和失职.同时,自由也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任何人在获得某种权利的同时,都有可能被强制接受某种义务.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卢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以法的形式准确定位政教各自的角色,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彼此按法律预定轨道开展活动,实现和谐互动.

3.有利于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政教关系和谐发展

构建和谐政教关系,不仅需要从正面予以促进和支持,对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消极因素和现象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予以应对.在我国,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有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活动和渗透破坏活动,对抗法律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对地方的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威胁国家安全.另外,境外的敌对势力、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也利用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和群众性,蓄意挑起事端,企图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些活动,在本质上已不属于宗教活动的范围,而是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他们都披着宗教的外衣,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容易上当且对他们抱有同情心.通过法律的途径,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准确判断和打击,有利于澄清事实,维护秩序,保障政教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实现政教关系和谐发展的基本途径

1.建立完善的宗教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的宗教法律体系也是我国古代和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经验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宗教管理立法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由于部分立法共识尚未达成等原因的影响,我国的宗教法制建设还相当的不完善.特别是宗教信仰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本应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来进行规定,但由于宗教基本法的缺失,目前却只能以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来解释和处理,使得人们在认识上对我国宗教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产生一些误解.在一些领域,比如新兴宗教、民间信仰以及利用互联网传教等问题,我国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目前已在实施的行政法规还存在着立法语言模糊、欠缺程序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一些地方性法规甚至还存在“打架”的现象.以上问题,在实践上不仅损害了宗教法制的权威性,对执法人员来说也不易于准确把握,在工作中造成角色错位或犹豫不前.

在我国宗教界,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呼声一直存在.1982年宪法颁布后,佛教、基督教等宗教界人士就呼吁制定“宗教法”,并多次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会上提出议案和提案.1999年“北京宗教和民间信仰研究”课题组在北京做的抽样调查也表明,有83%的一般信徒和100%的教职人员和宗教干部认为有必要制定宗教基本法.有关方面应认真总结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经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借鉴其他国家宗教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成功做法,适时制定宗教基本法.在此基础上,各有关方面还应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从而形成完备的宗教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健全宗教事务部门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

依法管理宗教的主体是宗教事务部门,其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工作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政教关系和谐发展的成效,因而政府依法管理宗教建设的重点也应落在完善宗教事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机制上.我国宗教事务部门的建设,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至今还列为党委统战部的一个部门,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有的地方虽列为政府序列,但执法人员少,执法条件差,经费紧张,权威性尚未建立起来,执法困难.同时,宗教执法还涉及民政、教育、、出版、文化等多个部门,部分地方存在多头执法和相互推诿责任等问题.此外,由于对宗教执法监督的规定很少,监督机制不健全,近年来部分地方也出现了诸如乱收费等有损政府公信力的不良现象.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完善宗教事务部门设置,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确保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都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条件.同时,理顺各相关执法部门职能关系,建立和完善协调工作机制,真正做到机制健全、责任明确、职权清楚、监督到位,形成执法合力.

3.提高宗教干部素质,加强宗教执法队伍建设

依法管理宗教关键在人,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执法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宗教执法队伍,对依法管理宗教和构建和谐政教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当前而言,在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已基本配备了一支专业的素质精良的执法队伍.但在市县两级的宗教事务部门,其执法队伍建设还亟需加强.由于工作条件差、待遇低,而宗教工作难度又大,专业性强,因而难以吸引优秀人才,执法队伍不稳.部分执法人员,虽然有工作热情,但缺乏宗教基本知识或知识陈旧,对宗教政策法律了解不多,对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辨别不清,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和分裂活动也缺乏警惕性和洞察力,容易出现畏难情绪或执法不当等问题.

有关部门要制定计划,分类、分批、分层次对宗教执法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学习和掌握宗教基本知识和宗教法律政策,努力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尤其是宗教事务工作领导及其执法人员依法管理宗教的观念、知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同时,上级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在宗教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另外,各级党委政府还要帮助宗教事务部门解决人员编制和待遇等问题,切实解决宗教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

4.深入挖掘宗教和法律的文化价值共性,实现自觉调控

依法管理宗教绝对不能就宗教谈宗教,必须把它放在整个社会互动大环境中进行思考.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加大宗教普法和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宗教和法律的文化价值共性,积极引导全社会在法治互动的轨道上实现自觉调控.

就宗教界而言,就是要切实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法制教育,增进他们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同,提高他们依法从事宗教活动的自觉性,这也是预防和遏制非法宗教活动的治本之策.此外,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领导者,在宗教界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而需要特别注意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和信教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使他们带领信教群众学法守法,依法管理好内部事务.就社会各界而言,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也都需要学习和了解国家的宗教法律法规,自觉守法.总之,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宣传和教育,积极引导全社会实现对宗教社会的自觉调控,真正做到“在信仰上相互尊重,在政治上团结合作”.

参考文献

[1]叶小文.全面把握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科学内涵——二论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J].中国宗教,2008(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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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乐空.中国《宗教法》:众望所归![J].世界宗教文化,199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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