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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论文范文写作 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立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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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立法后评估 主体 评估单位 公众参与

作者简介:陈俊琦,苏州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58

一、 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的确立标准

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的确立标准并非单一,根据不同的标准可确立,后评估主体也有所不同.

首先,根据后评估主体是否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的后评估主体和非法定的评估主体.法定的后评估主体,顾名思义就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享有评估权的主体,其所提供的评估意见具有法律效力.我国首先将后评估制度最早运用到了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实现了行政许可的许可后评估.同时,有学者将法定后评估主体进一步区分为强制性主体和非强制性主体.而非法定的后评估主体完全就基于评估主体的评估,评估的内容也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非法定的后评估主体也可能转化为法定的后评估主体.

其次,根据后评估主体的数量,可分为单一后评估主体和多元后评估主体.单一后評估主体就是指单一的评估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最为典型的就是实施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进行后评估;而多元后评估主体则表现为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能中的一种职责的分工,根据在评估中职责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评估单位和参与者.对于如何建构多元行政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即评估单位和参与者,将在下文中详述.

最后,还有学者确立了其他标准,比如评估单位、程序和效力的差异标准,分为国家评估和社会评估,国家评估将会导致行政立法的立改废,而典型的社会评估比如社会机构评估和专家评估,其评估结论通常只具有参考价值.

二、 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中评估单位的选择

(一) 当前我国评估单位的选择模式

1. 选择制定机关担任评估单位的模式

由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作为评估单位组织评估的优点在于制定机关了解其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意图、设置目标以及价值取向等信息,能够从根本出发,发现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是否偏离了制定意图.但制定机关担任评估单位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在于制定机关仅从立法意图出发,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而不考虑实际的实施情况,对措施的具体施行不了解就断然的作出评估.目前河北省政府就采取制定机关作为评估单位的模式.

2. 选择实施机关担任评估单位的模式

该模式下,因为实施机关是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主体,所以才更容易发现行政法规、规章在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能够“正中要害”且及时的组织评估,但缺点在于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机关在组织后评估的过程中,通常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总想扩大自己的权力,减少自己的责任,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我国《许可法》第20条规定的评估主要采纳该模式.

3. 建立专门机构作为评估单位的模式

在《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5条就提出,要设立一个行政立法后评估的一个由专家、学者、律师等实际工作者组成的评估机构,并且确立了从事法律、经济和立法业务的专家、学者、律师所占的比例.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吸收各方的意见,实时有效的组织对行法规、规章的有效评价,可增强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但存在的问题就在于由于这是一个看似独立的专门机构,但其评估经费、资料等将受制于委托评估的主体或政府法制办,为了评估机构的运转将只考虑委托评估人的利益而不考虑公众的利益.

(二) 域外评估单位的设置模式

纵观域外实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国家中,主要有两种典型的模式确立评估单位,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分散模式,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集中模式,所谓的分散模式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组成部门共同成为评估单位.而集中模式是指由一个专门的立法评估机构作为评估单位统一对立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在两种模式的比较之下,分散模式的优势在于可将评估的内容、评估责任分摊,有助于提高评估的效率,但弊端也是明显的,正是由于分散,所以才会缺乏统一的标准,评估主体容易主观判断,丧失评估的客观性.而集中模式将评估的主体、内容、责任全都“集中化”,确立统一的评估原则和评估标准,使得评估的结果会更加具有客观性,但作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的工作量是相当多的,责任也是较为重大.

(三)我国评估单位的完善路径

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行政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后给所评估的行政法规、规章一个适当的评价,从而有利于行政法规、规章的完善.笔者认为选择制定机关作为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评估单位的理由是:

其一,制定机关作为评估机关,在对行政立法作出评估以后,能够启动修改程序,对存在问题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及时的修正,能够真正的体现后评估的作用.

其二,如果选择实施机关作为后评估的评估单位的话,可能会导致虽然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已经存在了问题,但是如果组织评估对其进行修改,将有损实施机关的利益,因此,实施机关不愿意启动后评估程序进行评估.

其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可以调动丰富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用于行政立法后评估,能够及时、科学、有效的组织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开展,从而使得行政后评估发挥其效果;最后,根据《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自身也负有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责任.

三、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参与者

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参与者主要指的是参与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评出意见,供评估单位参考、采纳,从而影响评估结果的主体,主要包括了:行政法规、规章的实际实施机关、律师、专家、公众等,其中,实施机关以及专家的参与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下文中,将重点讨论公众参与对于行政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意义.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立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立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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