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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劳动关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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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分享经济”这一新经济形式迅速发展,如何界定分享经济平台方和服务者间关系问题日益浮现,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本文从劳动关系认定的一般理论出发,结合三个典型判例,分析了北京地区分享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立法、司法现状,厘清了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对各方的意义,并在最后提出一些可行建议.

关键词:分享经济 平台 服务者 消费者 劳动关系认定

近几年,“分享经济”作为新经济形式迅速发展.2015年开始, 通过政策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等形式就此创新经济形式进行确认及鼓励,在此之后,分享经济更加迅速、蓬勃发展.以滴滴出行为例,2016年1月,滴滴公布其2015年全平台订单总量达到14.3亿,注册用户突破2.5亿;2016年9月,滴滴公布《移動出行和司机就业报告》显示,平台已有超过1500万名司机.这仅是滴滴出行一个平台在2015年的数据,加上五八同城等数量众多的服务类平台公司,分享经济链接的平台方、服务者、消费者的数量和规模已十分巨大.快速发展的新经济形式,催生出新型法律问题.

在劳动法领域,分享经济下,如何界定平台方和服务者间关系这一新的法律问题日益浮现.随着以APP为核心的匹配消费者、服务者的平台类公司不断涌现,平台方和服务者的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在立法相对滞后的现状下,如何认定平台方、服务者间关系,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论分析

在对分享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研究之前,先对劳动关系内涵和本文研究范围加以界定,对其和相近法律关系——雇佣关系进行区分,并简要梳理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以此作为本文的出发点及后续分析的理论基础.

(一)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定义及区分

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关系易和民事雇佣关系相混淆,在分享经济下,服务平台和服务者之间的关系的认定,一定层面上也是劳动关系和民事雇佣关系的区分.民事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按照和雇用方约定,在一定期间或不特定期间内从事工作,受民法调整.

(二)劳动关系认定之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

世界范围内,劳动关系认定主要分为从属说和控制说.在中国劳动关系学界,以从属说为学界通说.【1】从属性标准主要分为人格从属性(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强调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控制说强调双方的控制、指挥.大陆法系以从属性为核心标准,但域内外对于从属性的内涵和外延并不统一.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均强调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2】

二、北京地区分享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司法现状

(一)认定劳动关系司法三标准形成及发展

2005年以前,我国确认劳动关系标准无法可依.200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12号》开始改变这一局面.2005年12号文确立了至今仍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主要判定依据的确认劳动关系“三标准”.

立法者通过上述三标准,确立了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较为先进的劳动关系确认标准,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但粗放的三标准已无法界定新经济形式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为解决三标准的局限性,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开始探索地方特色的劳动关系确认标准.

(二)以三则判例分析分享经济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

1. 符合三标准的分享经济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界定——庄某和北京某代驾平台劳动争议案(2014)一中民终字第6355号

此案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驳回庄某诉请.一二审法院阐述的理由是,代驾司机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可自行掌握,亦非按月从平台提供方获取劳动报酬,结合代驾司机的行业特点以及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情况,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

此案审理思路是北京法院、仲裁院对类似案件典型审理思路.此案中,庄某和E公司间关系符合三标准的粗放框架:第一,E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注册的平台类服务公司,庄某是一名有驾照、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具有主体资格;第二,E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注册时和庄某签订协议等方式适用于庄某,一定程度上庄某受E公司管理,并获得报酬,亦在违反规则时接受一定处罚;第三,庄某提供的代驾服务是E代驾平台的主要业务.

若按照“三标准”将此类关系划定为劳动关系,既不符合国际劳动关系学界主流,亦会扼杀新经济业态的活力.北京地区法院主流审理思路为,此类劳动关系类型属于会议纪要中提到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者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提供劳动或服务”;“劳动者自担风险”;“无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管理支配”.

本案一二审法院未在推理部分直接引用上述会议纪要,而是结合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收入模式、行业特点和合作协议情况等,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实质上是用主体间关系、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关系稳定性等方面,综合衡量人格及业务从属性,最终认定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2. 不符合三标准的分享经济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界定——王某和某家政服务平台劳动争议案(2015)三中民终字第13577号

此案事实部分及涉案主体和(2014)一中民终字第6355号案相近,均是分享经济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用工,均有用工方、平台方、服务提供方三个主体,均是平台方和服务提供方因劳动关系认定产生的纠纷.

本案一二审法院通过对三标准中主体标准的判断,认定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已不符合和平台形成劳动关系条件,判决驳回王某诉请,未对王某和家政服务的关系深入探究.

3. 非劳动争议民事纠纷中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界定——徐某和某代驾公司、代驾司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三中民终字第04810号

结论: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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