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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装论文范文写作 国际海上私人武装保安合同的效力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武装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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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海盗行为威胁世界海运秩序和我国航运安全,各国在实践中發现借助军队护航有其局限性,因此很多航运主体更加青睐保安公司,实务中部分保安服务等级也升级至配备私人武装,但配备私人武装的合理性尚存质疑.我国政府不允许国内保安公司配备私人武装,很多航运主体转向雇佣配备私人武装的外国保安公司,并根据保安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当中并无“配备武装”字样免责.考虑到默示接受行业习惯和限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两个问题,雇佣外国保安服务如果違反我国国内法的强制规定,我国航运主体同样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私人武装;默示条款效力;意思自治的限制;护航证明管理办法

中图分类号: 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7-0090-08

呼吁和平、反对战争符合当代社会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国际航运事业的自我决策、选择结果也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局部动荡的不利影响,现阶段海上安全问题受到海盗行为的消极影响,威胁世界航运秩序和我国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海盗罪被称为“国际刑法第一罪”,1国际法、2比较法3与国内学者4对海盗行为的定义不同,5也容易与贩卖奴隶和战争行为混淆,6虽然具体定义海盗行为并非本文目的,但笔者认为只要在国际航运视域下,暴力威胁我国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均应被视为海盗行为.7需要根据以海盗行为为主的、影响海上安全的问题所涉及的主体区分适用公法或者私法:若其他国家、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行使公权力威胁我国海上安全,需要国家通过外交手段等解决问题;作为我国海上航运经营主体,一般情况下应当选择私行为性质的手段来保护自身航运业务的安全,本文所指称的海盗行为的特殊性表现在其本身属于私法主体的个人行为.

一、国内保安服务配备私人武装的局限性

海上航运安全受到威胁之时,经营国际航运业务的私法主体倾向于借助海上保安服务保障自身航运安全,1最方便、最经济的做法是我国很多航运企业期待的国内保安服务公司能够配备私人武装.2015年中国海事局出台《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未允许国内保安公司提供配备私人武装的服务,明确将可申请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的适用范围限于航经西印度洋以及索马里海域等海盗行为频发的海域.国内保安公司提供配备私人武装的服务有其局限性.

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国际航运过程中的船舶工作人员必须在面临暴力威胁时采取自卫措施.诚然,若因为遭遇他人主动非法攻击而进行自卫反击是无罪的,2但接受保安服务、尤其是配备私人武装保安服务的国际海上航运主体在自卫反击之时,极易出现假想防卫、误伤误杀、甚至是他国包庇犯罪等行为,进而会产生侵权责任划分问题:海上保安公司和作为被提供保安服务对象的国际海上航运主体之间,是否应当对过失犯罪或者其他触犯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或比例责任.按照船舶管理规范,船长行政指挥、技术管理、司法、公证、应变、等职能说明其职责最有主导性,3然而应对海盗行为的暴力威胁,船长会出现应变危险情况失职、指挥防卫不能的情形.传统海商法规定船长的应变职能仅局限于弃船、处置货物、救助人命、保存证据等,船长无法组织有生力量抵御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海盗行为,其能力很有可能达不到指挥配备私人武装保安人员实施防卫行为的高度.在现代航运环境下,船长的职能应当限于传统理论既已确定的内容,若保安公司配备人员和武装同航,则船长和保安公司负责人员的责任应当分别认定.

训练有素的保安队伍,其组织、装备、行为等客观表现与代表国家主权的军队人员相似;部分保安人员为退伍军人,因而部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雇佣军相似.保安公司与军队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权源为国家所授,但其他主体从表象不易辨识二者的权源,很难保证保安行为不被误解.鉴于行为表面的相似性,任何一个国家提高保安服务的武器装备等级或放任其自我完善,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管理私人武装行为、杜绝私人暴力行为更加困难,容易导致实施私人武装行为的主体以保安为借口规避国际公约和行使管辖权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客观上讲,一旦雇佣配备私人武装海上保安服务公司,将会直接导致的问题就是其自身的定性易产生混淆.从其组织上讲,若保安在反抗威胁海上运输安全行为的过程中没有统一协调的组织则必然会导致失败,规范、协调、高效、能动的组织性是必不可少的,恰恰是这种高效能动的组织模式对他国威胁较重;从其装备上讲,面对威胁海上运输安全人员的残忍与冷血、面对可能导致人命损伤的后果还依靠冷兵器的话未免以卵击石,因此配备杀伤力较强的武器就成为必然的结果;从其行为结果上讲,武器装备的使用必然会导致人员伤亡,即使伤亡人员是威胁海上安全的人员,不仅威胁海上安全人员的生命权利不能由私行为的保安人员任意剥夺,而且保卫安全过程中私人武装的安全隐患对他人的误伤也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4

国家统一管制等武器装备是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的必然举措,5我国对的严格管制立足于国家安全、国际形象的考量.不可否认在社会生活中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我国刑法、行政法严厉打击私人持行为,坚决杜绝外来可能非法入境的渠道,放宽对的一项管制就会增加一份因为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国家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我国不允许不符合配备、配置、条件的人员在我国境内以及我国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擅自违法持有.目前我国除了公务用之外,仅有银行武装押运配备为非公务用的特例.1

海上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尚未确定,其难以把握自身提供服务时的行为限度与尺度.秩序、规范、高效、高能的组织模式有一定必要性,但同时容易出现与军队混淆的口实.国际社会对于海上安全的保护手段不同,有的国家将保护的领域延伸到公海,有的国家保护措施仅施展于某段危险高发地带,不同的航行区域会实施不同力度的保护措施,不同的保护力度代表其他国家主权不同的干预程度,而在其他国家声明的保护区范围内出现保护空白、威胁海上安全的事件频发的现象时,未经允许的外国武装保安行为的实施,容易引起外交纠纷或违反他国主权的犯罪.配备私人武装的船舶进入他国港口后对其他国家造成主权安全威胁,任意入境会引起国防实力较弱的国家的恐慌.很多国家对于的管制极其严格,不允许任意携带入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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