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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写作 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证成和制度设计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公益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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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尚属于起步阶段,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国际通例以及检察机关自身角色定位等层面仍存在较大的理论争议.通过对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职能的宪法定位,以诉讼信托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以公诉权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基础对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性进行理论证成.公益诉讼制度的施行仍然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判决难等现实难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仍需要从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的取得、诉讼主体的定位、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检察机关权限的设定等微观层面进行制度考量和设计.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3-0000-05

一、引言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判矫正不法行为,惩治不法主体,以捍卫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安定、和谐的法治秩序.2013年以前,由于我国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三大程序法均未对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均由于不具备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由于缺乏法律根据,最高检和最高法也曾发文叫停了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上的尝试[1].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未能及时有效地跟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直接引发了诸如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土地征收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问题与矛盾不断涌现和升级.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使得“公地悲剧”现象在我国不断重演,对社会公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此,我国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据该法取得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随后于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2015年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分别授予了、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但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在法律层面尚无明确授权性规定.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事实上,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也在努力探索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运行机制.对于各地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不仅予以受理,而且或依法判决胜诉,或者依法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表达出一种认同、支持的态度和心照不宣的默契[2].

虽然说我国司法实践关于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做出了较多探索,但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和运行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的前提下来探索构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二、构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异议

理论与实务界对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仍然存有较大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既无必要性,也无可操作性[3].也有学者以环境公益诉讼及行政公益诉讼等为视角,认为从原告主体看,检察机关并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4].归纳来看,对于构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争议:

(一)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职能分工不同,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可能导致国家机构之间职能的重复.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均为环境公益保护的国家机关,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明确的职能分工.针对环境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以诉讼机制施行刑罚处罚,检察机关承担着社会公益者的角色.而针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则是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给予直接处罚,以非诉讼机制的方式承担着保护社会公益的责任.由此,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维护环境公益方面已经形成了分工合作的机制.现在,如果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只能针对环境行政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此一来势必会引起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职责上的重叠和冲突.[3]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非外国通例.以两大法系具有典型代表性国家的有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研究对象,可以发现,所谓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国际通例的说法并不准确.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实际上并未获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德国,这尤其明显.而在法国,尽管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民事诉讼“主当事人”资格提起公益民事诉讼,但其范围受到严格控制,在已有的法定情形中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是由其内部的常设律师负责履行.在英国,环境署及其他行政机关内部的专职律师可以代表政府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在美国,由司法部内部的专职律师代表政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必然导致自身的角色冲突.在我国,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就同时取得了原告及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这种双重角色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将要承担起起诉和法律监督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职能,这在行政诉讼的运作中是无论如何不能融通的.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应当具有中立性、超然性,独立于法院和当事人之外对行政诉讼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另一方面,作为趋利避害的主体,检察机关绝不希望自己的起诉遭致失败,会不遗余力地证明其主张以求得法院的认同,因而难以维持其超然、中立的角色[5].

结论:关于公益诉讼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公益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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