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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治视域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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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将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法治”模式下党纪与法律的“二元败治理结构”要求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这种衔接首先要求党内规章与国家刑事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其次要求案件移送机制的有效衔接.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院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独立地做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腐败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具有相应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关键词]法治;证据转化;双规;讯问;案件移送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1-0076-04

“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将败治理纳入法治建设轨道,推进和健全败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依法惩治腐败分子,实现“运动”向“法治”的模式转换.在我国现行败制度体系之下,党员干部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腐败犯罪行为,既触犯党内规章,也违反刑事法律.党纪与法律的“二元败治理结构”决定了党员干部的腐败犯罪行为会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处理,由此产生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在败治理中如何有效衔接问题.

一、党内规章与刑事法律的衔接:以“双规”与讯问为视角

党内规章与国家刑事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是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制度基础.“法治”与“运动”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按规则来治理腐败.“法治”要求按既定规则来治理腐败问题.而“运动”则不是按照既定规则治理腐败,从而无法保障的持续性、平等性和公正性.规则的内在合理性和统一适用性,保障了“法治”的持续性、公平性、可预见性和权威性.不过,由于职能定位的区别,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在处理腐败犯罪案件时分别适用不同规则:前者主要适用党内规章,而后者则需要以法律为准绳.党纪与法律的“二元败治理结构”决定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部分腐败案件最终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适用规则的不同,可能会造成处理结果的相互矛盾、冲突.因此,有必要实现党内规章与国家刑事法律的有效衔接与协调.下面将以纪检监察中的“双规”“双指”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视角,分析党内规章与国家刑事法律的衔接问题.

“双规”“双指”是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有违反党内规章、行政纪律嫌疑的党员、干部在指定或者规定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双规”是纪检监察部门中最常适用的调查措施,它在本质上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的人身强制措施,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1].既然是限制人身自由,就应给予其正当程序的基本保障.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党内规章,还是行政监察法规,均在“双规”“双指”制度中缺乏相应的程序性保障措施,无法充分保障被调查对象正当程序权利.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立法目的之一.为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2012年《刑事诉讼法》从讯问人员及人数、时间、地点、方法、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制作、程序性制裁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2].“法治”要求按既定规则治理腐败问题.但是,法治不仅是有法之治,更是善法良治,它要求法律规则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法治所要求的正当程序保障应遵循比例原则,即对某人合法权益的剥夺越严厉,其所要求的正当程序保障就应当越充分.“双规”作为一种限制或者剥夺党员干部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其强制程度可能并不亚于讯问,在某些方面甚至还有可能远胜于讯问,比如“双规”中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时间远长于讯问,但其程序性保障措施却远不及讯问.“双规”与讯问的程序性保障显然不符合比例原则,无法做到有效衔接,这会阻碍司法程序中对腐败犯罪案件的处理.

当然,“双规”与讯问不衔接,并不意味着在现阶段“法治”的背景下就能够立即废止“双规”制度.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腐败犯罪案件具有无被害人、无物理意义上的犯罪现场、缺乏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等特征,口供在案件查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性保障越来越充分,通过讯问等正式侦查手段很难获取供述,而“双规”作为非正式程序调查措施弥补了现有刑事诉讼中自侦案件侦查力度的不足[3].由于“双规”在我国现阶段“法治”中的不可替代性,立即取消“双规”并不可取,合理的方案是完善“双规”制度,实现“双规”与刑事诉讼中讯问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因此,有必要完善“双规”“双指”的程序性保障措施,使其契合法治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要求.具体内容如下:1调查时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2调查前应当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各项权利;3调查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采取连续调查的方式变相羁押被调查人;4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5禁止采取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调查;6调查中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提交被调查对象核对,经确认无误后签名;7调查过程中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纪检监察向刑事司法的案件移送

我国党纪和法律的“二元治理结构”决定了轻微腐败行为由纪检监察主导调查处理,严重腐败行为由司法机关主导处理.实践中,很多腐败案件的查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若发现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党员干部的腐败犯罪案件主要由检察机关管辖.这就涉及纪检监察部门将腐败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纪检在查办党员干部腐败案件的承担着“组织协调”职能,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院是否必然立案、提起公诉?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居于中心地位,它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决定是否立案、起诉、定罪量刑.因此,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腐败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不必然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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