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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商论文范文写作 电商企业收入核算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电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9

电商企业收入核算问题,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电商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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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网络购物的新型模式,电商企业作为网络销售的主体,其在日常销售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核算不同于传统实体企业的会计处理,在现有的会计准则背景下,如何更好的进行会计处理以实现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本文介绍了电商企业的基本概念,阐述了电商企业收入核算的问题,并结合对国际新收入准则的理解,针对电商企业收入核算提出建议,以期电商企业会计信息能够真实披露.

【关键词】电子商务收入确认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724

一、电商企业概述

电子商务是指基于在线交流、认证、支付等科学技术,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运用电子方式开展商务活动,进行业务活动的双方不实际谋面而完成商务活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类:广义上包括利用Internet、局域网、广域网等计算机网络等业务活动;狭义主要指仅利用互联网的交易活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其主要模式有B2B、B2C、C2B、C2C等.

电商企业则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电商企业的收入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实体货物交易,这类交易商品具有实体形态,包括实物商品、数字多媒体商品等,最终以实体物品实际到达顾客手中作为交易完成标志;虚拟物品交易,这类交易主要指通过提供某种服务达成的交易,包括数字产品增值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化产品在两类收入中都有所体现.

与传统商业业务不同,电子商务活动在商品范围、支付工具以及收益模式都与传统环境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商品范围广,电子商务经营范围除了实体货物外,还附带对应的增值网络服务,使销售链各环节实现电子化;二是支付工具多样,电子商务不仅可以通过线下交易,更主要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微信红包、支付宝等;三是收益模式灵活,网络服务环境下,企业为客户提供了服务之后,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按照业务特点从而确定对收入以及成本的确认.

二、电商企业会计收入核算问题

现有会计准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电商业务的数量繁多,其商务活动特点与传统业务也存在较大区别,这些对企业基于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模式提出了较大挑战.除会计核算基础的问题之外,电商企业确认收入还存在确认收入主体、收入时点与收入类型的问题.

(一)对权责发生制的影响

企业传统的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卖家发出商品并不能立即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电子商务销售存在大量退换货与产品试用的情况,致使企业在发物时无法具体确认成本,如果仍旧按照传统的业务处理模式,对照每一笔发生的业务按照权责制确定收入,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另外,由于物流原因,电商企业也需要考虑何时确认收入,尤其当会计期间与交易期间不属于同一个期间时,如果会计人员对庞大的业务量一笔笔核实,无疑会增加工作量与工作难度.

基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有学者提出电商企业应该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业务成本与收入.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基本通过线上平台完成,收款时点相比交易时点没有明显滞后性,当发生退货或者处于试用期内,企业没有实际收到款项,不必确认收入,因此收付实现制对于反映真实的经营活动存在更大优势,更具有合理性.但是,仍有部分学者坚持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一般的电商企业仍从事传统的经营活动,传统经营活动按照权责发生制,传统业务与电商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不具有可比性,同时收入实现制会有利于企业进行利润操纵,使得会计信息失真.

笔者认为,基于会计信息公允性与准确性角度,电商企业目前仍需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业务处理.首先,会计数据是对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反映,权责发生制相比于收付实现制,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其次,电子商务不处在发展的初始化阶段,并且电商企业发展日趋成熟稳定,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为权责发生制提供了使用的大环境.针对电商业务量大对会计人员的工作造成的困难与挑战,应积极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对订单的追踪、整理以及反馈,可以通过专门的软件系统进行处理.

(二)收入对象的会计确认问题

根据前述对电商企业收入形式的分类,我们将收入对象也划分为实体商品与虚拟服务进行研究.

1.实体商品收入确认

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实体商品业务类似于传统业务销售商品,由于线上销售的特殊,涉及网络购物平台以及*销售商等多方主体,因此应区分收入环节中的销售额与销售费用,与传统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较大差别,可以归并至销售商品业务收入处理.

2.虚拟服务收入确认

电商企业的虚拟服务收入是指通过在网络上提供各种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报酬.虚拟服务不具有实物形态,与现实类似,服务包括专业咨询服务、*业务服务、以及娱乐消费等多种形式,客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而享受企业提供的网络服务,这种模式与传统服务中的劳务收入差别不大,因此,虚拟服务收入可以同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一般化处理.

3.数字化产品的收入确认

电子商务商品中比较特殊的是数字化产品,数字化产品既包括电子图书、杂志、音响品等,也涵盖了与这些产品相关的软件支持服务,因此数字化产品涉及两类电子商务产品形式.对于第一类的数字化产品,有学者认为这类产品性质上属于企业的存货,其虽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是以产品的实质呈现给顾客且主要用于销售,其对于客户的效用与纸质化的图书杂志并无二致,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数字化产品的收入应作为实体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对于第二类软件支持服务,有学者认为这类产品属于无形资产,通常需要电商企业在前期做大量研发工作,最终形成服务渠道供客户使用,并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这类数字化产品不是以销售作为目的,而是为提供配套的服务,因此应作为服务收入予以确认.

(三)收入时点的会计确认问题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电商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电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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