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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税收征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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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信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冲击和挑战,对税收征管概念提出新的要求.本文在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造成的影响及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的影响

根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征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网上交易应同样面临增值税、营业税等,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的区别在于销售货物的方式,这并不影响电子商务需纳税的根本原则.

1.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务制度的设置应当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和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所有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负担保持均衡.电子商务中如果资金流和物流的方向不一致,电子商务中,由于资金是通过电子支付平台支付转移,所以造成资金流和物流不一致,这就造成了无法抵扣或抵扣金额不同的问题.此外,电子商务中通过网络转移无形资产或提供应税劳务,这给认定纳税人带来了很大困难,这便使得很多应该成为营业税纳税人的主体未能.

2.电子商务影响税收效率原则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税收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变化,而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互联网交易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不固定性、流动性,使得交易不在税收监管之下,进一步造成税基的丧失,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税收应尽最大程度降低征税成本,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当下的征税制度不能满足征税要求,在确定纳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中都面临着新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然需要税务部门投入更多的资金、设备、人员,这无疑会很大程度上的增加征税成本,而且一些没有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改变,工作量增加,新的工作需要一个提高效率,适应改变的过程.

3.电子商务影响税收要素确定

(1)电子商务影响纳税主体的判定.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互联网上的个人和企业的身份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交易没有具体的相关凭证,只有电子信息的记录,因此整个交易具有虚拟化的特点.导致难以确定纳税主体,给企业带来了可以避税的漏洞.

(2)电子商务影响课税对象的确定.电子商务的产品改变了传统产品的实体性质,数字化的虚拟交易让课税对象难以进行区分.

(3)电子商务影响纳税地点的确定.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交易对传统的机构所在地等的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消费者和经营者分布较为分散,难以集中管理.依托为互联网技术的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发展使纳税地点更加难以确定.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这种经营模式无需实体店铺和其他的传统限制,所以具有成本低、利潤高等传统交易模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同时也具有许多现行的税收体系所无法管辖的特征.归结起来, 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方面面临以下方面的难题.

1.税法对电子商务管理的欠缺

相比于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我国缺少和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去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管理,也没有对其所得的性质进行区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共有三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三部法律中都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规定,其它法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规也未作出对规定,税务机关也无法将现有规定拓展到电子商务领域,所以税务机关缺乏在征收管理过程中行驶电子化征收管理手段的权力.如对电子商务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网上交易进行监控的权力,如对纳税人的电子账单进行审查的权力.

2.税法对纳税主体确认困难

纳税主体是税法重要构成要素,只有确定了纳税主体才能把相关的权力、义务、行为责任落到实处,才能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电子商务交易下,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很难确定,在传统交易中,买卖双方多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而电子商务是在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互联网交易中,双方的真实身份、居住地等信息都可以得到很好的隐蔽,这些为确定纳税主体造成了很大困难.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互联网的监管还不是相当到位,以至于网上开店时,只需要注册一个淘宝网*,然后上传几张商品的图片,这样一个淘宝店就可以进行经营了,这就给纳税主体的确定造成了难度.

3.税法登记方法的不适用

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主要依靠的是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但是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是非常纷繁复杂的,并且不需要经过工商、税务部门的审批.这种不规范性的存在为销售假冒伪劣、进行欺诈活动埋下隐患,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模式中无照经营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由于这些经营者中大多数既无工商注册,又无税务登记,这就严重导致了国家的税源流失.所以说,现行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模式,税务部门应和工商部门联合,尽快制定网络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规范.

4.税法对纳税地点确认困难

我国的现行税法中是以领土原则和实物原则确定纳税地点的,不同税种对纳税地点都有不同的定义,特定交易的实际发生地在传统税收征管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电子商务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无形性、隐蔽性的特点,网站服务器或*可以改变,卖方更可以使用各种电子技术隐蔽其真实所在地,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地或发生地,电子商务交易场所的虚拟化给纳税地点的鉴定带来了极大困难.此外,对于应以提供地还是消费地作为征税地点,尚没有共识和定论.

5.税收的征管工作困难

(1)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得传统的账簿和凭证的保存和记录工作受到了影响,使得一部分税收的征收无迹可寻.

(2)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的企业的税收登记制度,这使得税务机关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认定困难,增大税源流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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