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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子商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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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其独有特征所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给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经验,提出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2-0149-03

[作者简介]杨小倩(1992-),女,汉族,安徽蚌埠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

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

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虽然《网络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篡改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

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

结论:关于对写作电子商务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电子商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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