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职称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安全保障论文范文写作 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安全保障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8

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安全保障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安全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安全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经营者杂志化工安全和环保论文安全生产论文食品安全论文2000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是社会公众对经营者安全保护义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如果要求经营者无限制的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会不合理地提升社会成本,有碍社会发展.因此研究其安保义务的合理限度成为本文的写作目的.本文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对比的方法,提出影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影响因子并通过对比“李彬诉陆仙芹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来得出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案中麦当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

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具有合理的限度

(一)公平的价值基础

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不特定的相对人承担防范危险的注意义务,其目的是为保障不特定的相对人人身利益的实现.判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指标、主要矛盾即合理限度规则.“合理限度”是民法平等权的体现,也是分配正义的具体表现.“合理限度”体现了以分配正义为基础的侵权法的目标--分担危险或分配事故成本.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鲜明特色就是优先保护相较于经营者的弱者--消费者.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增加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来达到实质或是结果上的平等.如果一味的加重经营者的义务,势必会导致经营成本的增加,而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把成本加之于消费者身上,导致社会总成本的增加.因此“合理限度”规则在合理分配风险,减少社会成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经营者承担的是公平责任

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且经营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承担的是公平责任.经营者在没有过错或侵权人不明,赔偿能力有限时,司法实践中会让经济实力较强的经营者承担或是多承担一些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种公平限制了经营者的公平,因此,不加以限制反而有损公平.

二、如何确定合理限度

(一)立法现状

安全保障义务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侵权责任法》兼收并蓄、继承发展在其第三十七条.

2014年3月15日出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第18条规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条款,明确了义务主体范围,但却模糊地仅说采取一定的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标准,也没有规定义务的合理限度.

单单靠《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总括式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远远不够.经营者遍布各个行业,因此通过规章、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来弥补法律的不足是恰当的.例如 部于1986年5月13日制定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26条就是一种法定标准,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违反此标准未能预防火灾,即违反安保义务.

因此我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以《侵权责任法》为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补充,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行各业的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体系,这为经营者施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司法上的困惑

因为立法上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并没有形成一个标准,同时,经营领域的繁多,使得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上关于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不同的判断,这一现象有诸多的弊端:首先,影响了我国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其次,不同消费者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的支持不同,导致他们的不公平.最后,诸多不公的表现,降低了民众对司法判决的认可度.因此,司法实践中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界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学术争鸣

由于法律的缺失,司法判决的灵活性,学界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做出了研究,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点:

杨立新教授理解“合理限度”有四个方面:(1)法定标准.如果义务的内容、履行行为已经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则必须从其规定以辨明.(2)特别标准.针对特别主体,即未成年人若某领域或活动对其有危险性的诱惑,则经营者、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义务.(3)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此标准意味着在交易活动中,以有一定知识经验的人对一定事件的注意标准为尺度,而非普通人的较低标准.(4)一般标准.首先,经营者、组织者对一般的被保护人,承担隐蔽性危险的告知义务.其次,对受邀进入的人,则是经营者、组织者承担一般保护事项.例如:公共场所遭受窃贼的危险,负有一般的告知、注意义务,而非只要受损,就是违反安保义务.

张新宝教授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受害人承担经营者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做出了过错推定的规定.判断经营者有无过错的标准是:是否符合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中的注意程度,或是否符合诚实经营者的注意程度.

贾邦俊教授认为:“合理限度”是一个善良理智的人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时的一种限度,也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时的构成要件之一,即过失心理状态的一种表现形式.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谨慎性,应看合理人在此情形下是否做出如此行为.若是,则具有谨慎合理性.

熊进光教授认为:安全注意义务合理限度的确定,应采“充分性”,即足以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为原则.原因为,第一,人们对安全的期望不断提升;第二,经营者、组织者的风险变化,人为、自然因素都可能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但是客观上也必须考虑社会条件的现实可能性,即安全注意义务的“现实性”.若已经尽到了现实条件下的充分注意,仍然导致损害,则仅仅承担过错责任,否则应免责或减责.法律对被告的要求并非无限制的采取一切措施预防侵权或犯罪,而是仅要求采取合理的措施.

黄文忠认为:合理范围的界定是在经营者的最低标准和消费者的排除一切潜在威胁的最高标准中做出最优选择.

综上所述,各个学者对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观点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例如;判断经营者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达到了合理限度的一个重要标准为是否达到了法定标准.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判断合理限度的一个重要标准为善良管理人标准.当然各位学者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判断也存在不同之处,有的学者认为,判断合理限度的原则为在考虑“现实性”的条件下,是否采取了足以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有的学者认为判断合理限度的原则为采取的措施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和排除所有潜在危险的最高标准之间.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安全保障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安全保障措施方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经济背景下企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立法
摘要:在市场经济发展时代,消费者权利越来越重要,目前消费者和法学专家都非常重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来看安全保障义务
摘 要:安全保障义务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务当中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上往往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竞合问题,因此。

对安全保障义务领域中补充责任讨论
摘 要:2010年《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规定了第三人侵权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突破了立法的限制,出现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涵分析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各样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通过案例以及法院。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