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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理分析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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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是其成长成才的关键,对大学生本人、学校、社会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造成这种乱象并导致该类尴尬局面层出不穷的根源就是没有清晰界定实习期间大学生的身份问题.因此,通过辨识实习期间大学生的身份,剖析实习期间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法律、内在、外在等三方面原因,探索一条合适的路径,即从法律、政府、学校、用人单位、大学生自身等五个层面入手对实习期间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予以保障.

[关键词]实习;劳动权益;保障;法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8-0137-04

近几年,大学生以实习形式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现象屡见不鲜.通过实习,大学生既接触到了社会又获取了工作经验,同时又赚取了收入,可谓一举多得.但是,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不胜枚举.如何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这已成为当前社会所不能规避的问题.笔者通过实习期间对大学生具备劳动者身份的认定,分析出三种主要原因损害了实习期间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并且从五个层面出发提出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对策.

一、实习期间大学生身份的法理辨析

关于实习期间大学生的身份界定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纷争,形成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派观点.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实习期间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因此,辨识实习期间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问题是确保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的前提.

持否定说的学者主要依据1995年原劳动部所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所做的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持否定说的学者们认为,大学生的实习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推动下的教学过程.在实习过程中的大学生仍然是学籍在校的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是实习单位给付大学生一定数额的报酬,这也只是对实习大学生的辛勤劳动给予的补偿,并不是基于按劳分配所给付的工资.一旦实习中大学生劳动权益遭受到侵害,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以主体不适格驳回大学生寄希望于通过劳动仲裁而实现权益保障的可能性.因为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本身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

持肯定说的学者以《意见》第4条为基准点,确定了下列诸如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特殊群体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而这一条款唯独没有将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习中的大学生也符合劳动者的资格条件.从年龄上看,已满16周岁;从能力上看,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使大学生与实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毋庸置疑的.这可以通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所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找到依据,该《通知》第1条明确规定了,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却成立的特殊情形.(一) 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二)刚性规定,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劳动管理,获得劳动报酬;(三)劳动性质,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的一部分.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虽然未曾与实习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因此,实习中的大学生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其各项劳动权益就应当受劳动法律保护.

《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劳动乃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公民能够成为劳动者的资格就是一定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这在法律上确定了实习期间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在实践中,判断实习过程中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主要应从两方面来看:(一)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实习过程中的大学生签订了相关的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二者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同时大学生也就完全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只要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就要认定实习中大学生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这是根据上文所提到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所得出的结论.用人单位与实习期间大学生的事实劳动关系:大学生服从单位管理,从事的劳动是单位所安排的业务工作,通过所提供的劳动获得报酬.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实习期间大学生的身份问题,在法律上已经得到确认——具备法律上的劳动者身份.在实践中,大学生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就要认定大学生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其劳动权益就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二、实习期间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剖析

当前,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究竟是何种原因造成如此之多的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使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陷入尴尬的境地呢?笔者通过细致地研究,发现应当从法律、内在、外在等三方面作为实习期间大学生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加以剖析.

(一)法律原因

1.相关的教育法就实习期间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定内容较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两部法律为例,规定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这只是作了象征性地表述,并没有作更为详尽、细化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以及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所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却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诚然,和地方的相关部门也曾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大学生实习方面的规范,但是从这些规范所载的内容来看,更侧重政策层面的宏观指导,不具有统一的适用范围,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绝大多数的实习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并不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大学生.

结论:适合法理分析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法理分析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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