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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私家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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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专车预约平台,开展专车预约是当前服务业创新的新方式,专车预约平台与司机间是否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深刻影响预约平台公司、专车司机等相关各方的权益,本文认为,判断“私家车模式”中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受传统观点的过度制约,应结合私家车主实际提供劳动的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以及网约车平台对私家车主的管理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同时进行制度创新,充分运用互联网的作用,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經济发展新动能.

关键词 网约车 平台 私家车主 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袁方,江苏省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60

网约车模式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服务模式,在多种网约车模式中,“网约车平台下的私家车主模式” 成为一种重要模式,即体现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私家车以及私家车主的运行模式(以下简称私家车模式),网约车为私家车,车主通过平台完成客户搜寻,自主提供服务.车主可自主安排时间,不受平台调遣和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也不向车主支付报酬,而由其按一定比例向平台分成接单收入.从推行服务产品的结构分析,网约车平台+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导致社会上很多私家车加入了营运的行业,但是,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较多争议.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基本上集中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上.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共享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但是,平台企业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浮出水面,另一方面,平台从业者基于自身权益保障的需求,也需要确认互联网APP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在我国专车预约平台模式下,可能涉及的问题包括,如果司机与专车平台公司属于劳动关系,由此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包括是否缴纳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租金补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后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及纳税种类及数额等问题.

一、域外案例的启示——美国Uber案

2015年6月3日美国加州劳工委员会对受到广泛关注的Barbara Berwick案以及该州北区地方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关于部分准予集体诉讼的Douglas O’Connor案做出的裁定.

在Barbara Berwick案中,根据加州劳工委员会认定,Uber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控制司机Berwick的工作时间、对其评分等级监察、司机Berwick提供的服务属于Uber业务范围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法院最终判定Berwick与Uber员工之间不构成独立合同工的关系(Independent Contractor).

在此案中,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对司机与Uber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逐一分析,参照司法判例明确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这样的标准下,Uber对司机是否拥有控制权成为法院认定的主要方面,不仅如此,进一步考察了司机是否为专职司机,司机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特定的执业范围,包括是否属于Uber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根据上述标准,法院对所有涉及的因素进行认定,确认哪些要素满足条件,哪些要素不满足条件.例如Uber单方面确定报酬标准,Uber要求司机参与评分并开展监察,没有与司机进行商定等;同时,法院认定,司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作日程,行驶路线及工作方式,同时Uber不禁止司机加入其他第三方软件平台.

在美国Uber专车案件中,关于Uber公司与提供专车服务的司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讨论成为了备受瞩目的焦点.尽管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的作出需要经过多重法律程序而花费相当长的时间,但该类案件的出现以及美国地方劳工委员会与地方法院对现有意见的阐明,仍不失为对我国专车预约平台实践现状有所审查与探究的一个契机.

二、我国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

从美国Uber案中可以看出,美国法律对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其标准与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三要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主体资格的确定;二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三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四是劳动者是否享有劳动报酬;五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的劳动,为单位创造了价值,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上述第二项条件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要素,在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时,侧重于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和支配程度.学理通说也认为应将“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对用人单位的依附程度”作为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二)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的关系认定标准

当前,“私家车模式”中影响判定私家车主与网约车平台建立劳动关系的因素,主要有车辆所有权主体、报酬分配方式、双重劳动关系、平台对私家车主的支配程度,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等.但笔者认为,上述因素并不能当然地剥夺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私家车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1.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传统的单位在功能上的相似性.网约车平台并不主要关心私家车主是谁或者哪些私家车在何时加入、退出交易平台,其重点关注的是能否有足够多的私家车充分填补交易机会.“私家车模式”中,网约车平台在对交易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生产资料组织者的功能,这与传统劳动关系中企业的功能也无本质区别.在大数据的环境下,网约车平台无需对私家车主进行严格管控,而是通过信用奖惩等方式对私家车主进行引导式的间接管理,并且从网约车平台的角度而言,在大量私家车参与信息匹配的情况下,私家车具有完全的可替代性,一辆或者某些私家车退出交易平台并不影响网约车平台的运转.

结论:关于私家车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私家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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