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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阈论文范文写作 协商视阈中的大学章程合法性建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视阈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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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柏林,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铜陵学院经济学院讲师.(南京/210097)

*本文系江苏高校教育学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研究成果.

摘 要:大学章程的合法性不仅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还由遵守它们的人们所赋予,应是相关自由平等的利益主体基于权利和理性经过普遍协商的结果.章程制定主体恪遵“依法制章”的原则使大学章程获得了法律层面上的合法性,却相对忽视了协商作为大学章程合法性另一重要来源的事实和依据.章程协商机构地位不受重视、政府与师生基本被排除在章程制定主体之外以及公共理性审视不足成为建构大学章程合法性的羁绊.唯有深度融入协商理念与实践,凸显大学章程的协商性,大学章程才能获致合法性和正当性,才能担纲起为大学治理和善治提供合法性依据和制度支撑的使命.

关键词:协商; 大学章程; 合法性; 建构

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大学章程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质性内容.在此背景下,我国高校先后完成了章程制定工作并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伴随着大学章程的普遍制定和实施,我国高校基本迈入了“依章治校”的历史发展新阶段.从此层面看,制定大学章程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具有典型的合法律性.然而,大学章程的合法律性并不等于大学章程的合法性.协商理论认为,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共协商.因此在现实性上,大学章程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授权与协商两个层面.作为大学章程合法性来源之一,协商对大学章程的要求和价值是多层面的,如章程的制定应是通过校内外自由和平等的主体基于权利和理性,通过讨论和协商达成共识的过程.章程的核准同样也应该是学校与政府间实现协商、改变偏好进而达成共识的过程.[1]文章对已核准发布的大学章程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核准、实施等环节未能有效融入协商精神与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大学章程的实施效果.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推进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倡导“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因此,从协商视角建构大学章程的合法性,是对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协商决定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贯彻落实,一方面有助于为新设立的或重新组合的高校制定大学章程提供参照标准和价值依据,避免大学章程失真、失效;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已发布实施大学章程的高校在修订和完善大学章程时嵌入协商制度,增强大学章程的正当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协商内涵及其价值

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西方政治学家就一直关注对话和讨论在政治决策中的作用与价值.如伯里克利认为,参与公共事务的评判是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讨论是任何明智之举的必不可少的前提.[2]希腊人不仅发现了,同样也发现了协商,协商观念及其实践与本身一样古老.本文讨论的现代意义上的协商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后期,一直居于主流的政治模式——代议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致使其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批评.如公民远离决策过程无法真正参与政治决策,对代表的活动缺少有效监督机制,“多数暴政”对少数权利的漠视和损害等.在这一背景下,新时期的再次走向了协商,西方开始挖掘协商资源弥补代议的不足,应对现代政治面临合法性和有效性危机的挑战.协商作为一种制度建构路径,成为当下西方学术界研究理论与形式的热点.

对协商进行深入研究并赋予其丰富内涵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曼宁认为,协商有助于使信息更清晰,使人们的偏好更清楚;政治决定的合法性来源不是在未经协商就进行的多数中预先设定的个人意愿,而是这种意愿形成的协商过程.[3]科恩指出:“协商意味着集体政治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公民对公共理性的自由运用的基础上.”[4]到20世纪末,协商理论与实践引起了更多学者的關注,如迪戈·甘贝塔指出,协商的特征就是所有人在作出集体决策之前依次发表看法和聆听意见的对话.[5]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也是协商理论的积极倡导者,虽然他们的主张不同,但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核心思想,即政治选择、合法性,都必须是协商的产物,而这种协商将围绕着以自由、平等和理性化为取向的目标展开.[6]西方协商理论学者主要从协商的前提、协商的程序、协商的价值、协商的目的及结果等多个层面对协商进行了研究.协商所具有的政治正当性以及在制度上的可行性,使其充满着吸引力,甚至批评者也倾向于承认协商的自然魅力.[7]

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协商界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理性和权利,通过对话、讨论、争论、理性思辨等交流形式,在超越自利和有局限性观念的基础上,实现偏好的协调和转变,形成对于全体具有约束力的合法决策和共同的善.作为一种复兴的范式,协商的价值是多维的.在决策理性层面,协商倡导公民平等地参与政治讨论,因而有助于提升决策的质量,促进合法决策;在个体发展层面,协商鼓励公民秉持公共精神处理公共事务,因而有助于培育公民的自主性以及交往理性与美德,增强协商意识和能力;在权力监控层面,协商凸显公共理性的作用,主张通过对话与讨论等面对面交往形式参与政治决策,因而有助于控制行政权力的非取向,限制行政权的膨胀;在政治转向层面,协商强调公民对公共利益的责任,改变了代议制重视自由而忽视平等的趋向,因而有助于实现从权利政治转向公益政治.[8]

·教育管理·协商视阈中的大学章程合法性建构

二、大学章程合法性及其双重来源

(一)合法性概念嬗变

“合法性”一词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文献中,词义为“与法律相一致”.这种对合法性的传统认识后来被众多学者所认同并深刻地影响了他们对合法性的判断与使用.如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提到:“今天,流传最广的合法性形式是对合法律性的信仰,换句话说,接受那些形式上正确的、按照与法律的一致性所建构的规则.”[9]“在现代国家中,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所制定的决定,就足以建立政治合法性,而根本就没有必要将它建立在价值之上.”[10]然而,人们对合法性的探索并没有终止在合法律性层面,一些学者突破法律的框架分析了这种认识的内部矛盾和局限性.如当代法国学者夸克认为,只是由于某物符合法律,就因而是合法性的,那么从权力的角度来说,自其中就会产生一种消极性,它与合法性精神是相反的.将合法律性提升为评价政治合法性最终标准的地位,这意味着对国家的一种屈从,这种屈从与合法性理念是完全相违背的.[11]在批判“合法性即合法律性”观点之后,夸克深入探究了合法性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合法性,它自身也同样需要证明.合法性并不仅限于法律,合法律性并不足以确立统治权利,法律并不能引起其自身对合法性的信仰.在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上,协商理论家与夸克不谋而合,他们认为协商的挑战性任务,就是要揭示出平等主义的核心思想——法律的合法性由遵守它们的公民所赋予.[12]那么,合法性究竟由哪些要素构成?夸克指出,法律只是合法性的一个必要非充分条件,它和个体的赞同、社会的根本规范一起分享这种地位,即合法性理念是通过它与赞同、规范网络和法律这三个概念的关系来给出定义的.[13]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视阈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视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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